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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刑法 贪污贿赂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经济刑法蔡英2012——张青静整理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第382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394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贪污罪的主体1、
2、国家工作人员。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党的各级机关、人民政协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根据多项立法、司法解释,按照“公务论”(即从事公务而非特定的身份)确定的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9.1
3、4:高法《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的批复》2001.1.2:高检《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4.24:高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发布日期:2000-04-1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
4、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震局、专利局、气象局等单位属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权力)的事业单位,它们在国家政治或社会生活中具有公共组织、管理、协调的职能,应视为国家机关,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
5、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委任、派遣(任命、提名、指派、批准)非国有单位: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从事公务: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领导等工作●2001.5.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1经济刑法蔡英2012——张青静整理(致重庆市高级法院)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
6、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否则,以职务侵占罪定罪)●2005.8.11高法《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第
7、一条第二项: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2000.4.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
8、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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