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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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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标准检验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技术合作协议【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04【正 文】标准检验局与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技术合作协议 1 前言: 中华民国与沙乌地阿拉伯王国在加强技术合作及促进贸易方面有鉴于双方相互利益,标准检验局(BureauofStandards,MetrologyandInspec-tion,简称BSMI)与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SaudiArabianStandardsOrganization,简称SASO)同意重订并延长于标准化、验证、品质保证及服务认证等方面之相互技术合作协议。 基于双方之共同
2、意愿,于民国91年4月4日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如后: 标准检验局由局长林能中先生代表(甲方) 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由局长哈拉富博士代表(乙方) 双方之技术合作如下: 第一条 甲方应于下列领域协助乙方: 1有关标准化活动包括标准、量测、校正、品质管制及实验室等筹备事宜。 2依乙方之计划代训其人员有关标准化项目,尤其是电子产品、电气设备、机械、工程产品、纺织及品质管制等项目,此训练计划须经双方事先协调。甲方须负担乙方人员在中华民国受训之训练设备、国内交通及住宿等费用。机票及出差旅费由乙方支付。 3参与筹备沙乌地阿拉伯于其国内及国外所举
3、办有关标准化之座谈会、研讨会及访问事宜。 4支援沙乌地阿拉伯标准局国际符合性证明计划之管理: a)评估沙乌地标准相对台湾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之同等性,以及确认沙乌地阿拉伯国家之地区性差异。 b)向台湾出口商宣导以及使其了解沙乌地标准。 c)提供有关诈欺或不诚实出口商及实验室之资料。 d)若有需要,乙方得请求甲方依据双方同意之条款对特定管制产品、出口商及/或检验地点提供检验或其他技术服务。 第二条 甲方须履行下列约定事项: 1派遣常驻代表驻利雅德每年十二人/月就双方协议之任何有关标准化事宜协助乙方,并作为甲方联络人。 2视乙方
4、需求及甲方经费指派短期专家赴沙以协助乙方所指定有关标准化事宜。 第三条 甲方所挑选之驻沙代表须经乙方同意始得上任,乙方有权裁定该代表是否称职而要求撤换之。 第四条 驻沙代表之职责如下: 1协调执行甲方同意之所有条款。 2作为甲方与乙方之联络人。 3就目前执行中之上述领域相关制度提出建议,并就其成果向乙方建议执行顺序。 4提出工作架构并协助短期专家完成乙方所指派之职务。 5协助乙方准备及策划训练计划,并安排至沙乌地阿拉伯境内或国外相关之技术性机构、实验室及工厂访察。 第五条 乙方每年度拨付沙币950,000供此协议之下列事项
5、使用: 1相关支援事项(技术人员、秘书、翻译员、司机及其他人员)。 2提供交通费用、办公室家俱、文具、设备、仪器、试验材料以完成本协议述及之研究工作及义务。 3提供附家俱之房舍、当地交通、根据沙国医药规定在政府医院之医疗。 4执行此合作协议所需之其它费用。依据甲方需要,乙方支付必要之金额。 第六条 1)所有赴沙专家之工作时数与乙方之政府工作时数相同。 2)除沙国之国定假日外,常驻代表可依其意愿一年休假五周,惟休假时间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动续约,除非其中一方提出异议。 第八条
6、1)在任何情况下,如甲方无法依时执行此协议,应以书面通知乙方。 2)任一方若认为此协议无实际效益,或受制于环境因素,应至少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取消此协议。 第九条 此协议以中文、阿文及英文书写各一式,共十八份(中文、阿文及英文各六份),并于本协议首页记载之日期签署后将三式各一份送交甲方代表。倘本协议之解释发生歧异时,以英文版为准。 林能中先生哈拉富博士 BSMI局长SASO局长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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