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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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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议甲方(企业):乙方(工会女职委):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企业法人:女职委主任: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代表人数:女职工代表人数: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第二条企业支持
2、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劳调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类素质教育和技能练兵活动。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创新争优,遵纪守法。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3第六条企业按规定每1-2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3、女职工委员会要做好妇女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
4、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第十三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
5、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四条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五条企业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休护:。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企业集体
6、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协议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十八条本协议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总工会备案一份。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签字企业盖章工会盖章年月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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