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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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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甲方:乙方:***女工小组经济性质:事业单位女职工人数:单位法定代表人:女工小组长: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代表人数:*人女职工代表人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下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第二条企、事业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
2、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事业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四条4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健康检查和妇女病检查,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妇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同时,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单位行政,宣传
3、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有毒有害、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女职工,在月经期,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
4、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十一条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三十天。第十三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
5、,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三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四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县级医疗单位确认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第十五条4女职工在哺乳时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
6、,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协议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协议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七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解决。第十八条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第十九条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人社部门审核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单位法人
7、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工会女职工代表签字:工会盖章2012年10月26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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