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销策划及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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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销策划及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开发商(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商(乙方):※※怡禾地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提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之《★★大厦》(暂名)的投资效益,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该项目的行销策划代理销售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一、标的1.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大厦》整个项目的行销策划及商品房销售。2.《★★大厦》坐落※※市定淮门大街与江东北路交汇东南口处,住宅及商办部分可销售面积约为52000平方米,商业部分可销售面积约为9000平方米。3.建筑面积考核指标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之实际可销售建筑

2、面积为准。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内容完成止,开盘日期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向甲方建议,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书面确认。三、费用标准和底价1、项目全案销售代理费:标准为全部合同销售额的0.8%,如整体项目的销售佣金不足人民币2600000(大写:贰佰陆拾万元)元由甲方补足2600000元(大写:贰佰陆拾万元)。2、溢价分成标准:溢价指乙方实际合同售价超出双方约定的销售底价部分,双方约定本项目主楼部分平均底价为5400元/平方米,裙楼部分平均底价为9000元/平方米;1)溢价5400—5500元/平方米的部分,甲方按溢价部分的10%的标准支付给乙方;2)溢

3、价5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和裙楼溢价部分,甲方按溢价部分的30%标准支付给乙方。四、销售指标1、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平均底价编制每套销售单位之房价窗口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存档。该窗口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并作为双方结算代理费的依据。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变更上述底价和窗口表价格,或低于该价格销售。2、销售进度:1)项目正式开盘后第9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由正负零至主体12层以上,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2)项目正式开盘后第91—18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达到20层以上,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15%的销售额度。3)项目正式开盘后第181—270天,且项目

4、工程进度达到封顶时,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4)项目正式开盘后第271—360天,且项目工程进度达到高层外装修完成时,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5)项目正式开盘后第361—450天,且项目交付时,乙方应完成整个项目20%的销售额度。3、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开盘前提供《工程进度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应遵照执行。若甲方未能按《工程进度表》完成工程进度,甲方不得追究乙方因此无法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并且乙方可按合同第八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4、销售款项: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交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

5、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五、费用支付当乙方与购房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契约》,并按合同之规定收到该销售单位的全部购房款时,乙方所售的面积计入销售进度及销售业绩,甲方并按此业绩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溢价提成。1.代理费及溢价提成的支付:1)乙方应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的销售业绩确认交给甲方报备;2)甲方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一工作月的销售代理佣金以及销售溢价分成的70%一次性支付于乙方;剩余的30%作为预留,当预留部分超出40万时,甲方应于次月7日前连同当月的销售代理佣金及销售溢价分成一次性支付于乙方。2.保证金:为体现乙方对于项目销售的信

6、心,同时体现项目销售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乙方应于甲方获得政府房管部门合法销售许可证后7日内支付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甲方于乙方完成整个项目95%的销售目标后连同当月的销售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部分一次性返还乙方。3.奖励及惩罚措施:1)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完成整个项目50%的销售目标,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作为奖励。2)乙方提前三个月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甲方再给予乙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作为奖励。3)如乙方连续两个时段均未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销售目标,甲方可暂不支付30%的预留部分;4)如乙方第三个时

7、段仍然未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销售目标,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并撤离售楼处。4.甲方介绍成交及甲方自行洽谈并成交的销售房屋(包括甲方用工程款、材料款抵扣所成交的房屋),应由乙方办理签订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契约》,并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溢价分成。5.如因乙方采用欺骗客户的方式,促使客户成交及签约,并造成客户退房的,该退房单元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不支付乙方该退房单元的销售代理费及溢价部分,且因此产生的甲方支付给购房客户的违约赔偿金由乙方承担。六、甲方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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