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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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丁方礼,男,生于1939年6月29日,汉族,农民,住云阳县票草乡大田村1-4号,身份证号码51122419390629273。  原告陈代富,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农民,住云阳县普安乡老君村1组14号,身份证号码511224197910013412。  原告丁阳,女,生于2006年6月2日,汉族,住址同原告丁方礼。  法定代理人李正兰,女,生于1979年9月16日,土家族,农民,住云阳县清水乡大堰村8-10号,身份证号码512225197909152260。  委托代理人陈晓,重庆市云阳县心诚法律服务

2、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路28号12-6,注册号5009022102315。  法定代表人魏志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华,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贾国安,男,生于1972年10月27日,汉族,无业,住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花泡厂宿舍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11278451。  委托代理人管华东,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男,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驾驶员,住云阳县双江镇道湾村11组25号,身份证号码511224197704258179。7  原

3、告丁方礼、陈代富、丁阳与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金公司)、贾国安、李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发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海龙、李忠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方礼、陈代富、丁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正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华,被告贾国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管华东,被告李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挖掘机的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重庆海特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

4、23日作出鉴定结论。后本院变更本案合议庭成员,依法由审判员罗发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冬梅、卢进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又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华,被告贾国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管华东,被告李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方礼、陈代富、丁阳诉称:丁小松与原告陈代富合伙出资购买EX200-5日立牌挖掘机一台,价值528000.00元。2007年11月16日,丁小松及原告陈代富与被告达成口头运输协议,由被告将原告的挖掘机从清水运到普安。2007年11月17日1

5、9时,当挖掘机运到云峰至普安的江南旅游路燕窝梁路段时,发现垮方占道。被告驾驶的渝B39250拖车无法通过,于是将挖掘机从拖车上卸下来清除路障,待拖车过去后挖掘机再开上拖车运走。挖掘机在从拖车上卸下来的过程中侧翻于100多米的悬崖,坠入河中,从而造成挖掘机损毁。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28000.00元。原告在2008年2月28日的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568000.00元。原告在2008年7月10日的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07756.00元,其中挖掘机打捞及修复费394406.00元,评估费130

6、00.00元,租车费350.00元。  被告铺金公司辩称:本案挖掘机的损失是由死者丁小松造成的。本案的托运人是丁小松和陈代富,承运人是李松,运输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关系人是丁小松、陈代富、贾国安,与铺金公司无关。渝B39250拖车于2005年9月16日挂靠铺金公司,其权利义务很明确,该车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综上,原告的损失系托运人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行为人丁小松死亡则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因合伙造成的损害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7  被告贾国安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丁小松与陈代富是合伙。挖掘机

7、不是在清障过程中翻滚的,是在下拖车的过程中丁小松操作不当致使挖掘机侧翻坠入河中。挖掘机的损失应由丁小松承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松辩称:被告李松当时是驾驶员,拖车开到堰坪后出现了塌方,过不去。丁小松说挖机要得急,他就把挖机从拖车上开下来,开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丁小松死亡,挖掘机坠入河中。被告李松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协议书1份。证明购买挖掘机的事实,证明挖掘机的价值、型号、付款时间、地点等。证明协议是陈代富签订的。  2、交警队通知书1份。证明此次事故不是交通事故。  3、交警队

8、询问李松、李正兰、钟选兵笔录及汪洪海书面证实。证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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