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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转让土地建房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作者:沈兵发布时间:2010-01-3013:54:3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原告于某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某村民组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14万元,原告对已进行开发的农用地恢复原状。2008年11月11日,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某村民组经全体村民签字同意,与原告于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村面积为962.5平方米的农用地,以14万元的价格交由原告进行房屋建设。后原告在进行房地产
2、开发过程中,因被告方少数村民反对无法正常施工,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原、被告私下达成的农用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双方私自转让的土地仍归被告所有。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即组织人员对该地块进行了开发,造成该土地一定程度的破坏,应当进行恢复、平整。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并主动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地价上涨欲毁约法
3、官巧解化纠纷作者:陈启华石晓利发布时间:2010-01-0611:27:511月5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并同时化解了双方因土地争执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2009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己从政府拆迁安置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赖某,转让价为16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全额土地转让款,原告也将土地上的一些安置协议等手续交给了被告,协议已得到全面履行。但是随着南康房价、地价的不断上涨,原告觉得这块土地转让太便宜了,遂多次找被告要求解除协议或增加转让费。2009年
4、10月20日,被告准备放线动工建房时,遭到原告及家人的阻拦,双方为此大动干戈,导致原告受伤,经检验为轻伤乙级,花去医疗费12000多元。2009年12月原告及其妻子起诉到法院,以《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被告转让金16万元。并言明保留另行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的诉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转让的土地原属集体所有性质,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书,刘某转让给赖某后也未办理任何过户或转让手续。这种转让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造成协议无效双方均存在相应的过错。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及法律规定
5、,释明双方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并结合双方冲突打架的事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加以引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由原告返还被告转让款16万元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万元。该款于当日下午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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