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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清远雄志企业成雄志简要:顾某某、胡某某与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某典当公司与顾某某、胡某某(以下简称顾某某等)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顾某某等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00元,月利率为2.7%,综合费率为0.4%,期限为六个月,具体期限以双方的当票上确定的典当期限为准,顾某某等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威海路333弄某号502室房屋为上述借款(当金)金额
2、进行抵押;同时约定,顾某某等逾期还款的,除每日按未还款总额计取综合管理费及利息外,另每日加计0.5‰的罚息。同日,某典当公司向顾某某等出具了当票,当票上记载“典当金额为玖拾万圆整,综合费用贰万柒仟玖佰圆整(息:3,600元),实付金额捌拾柒万贰仟壹佰圆整,典当期限由2008年11月7日起至2008年12月7日止”。合同还约定,抵押房地产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当票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典当手续费和债权实现费(包括诉讼费用、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等)。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对上述借款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某典当公司催讨,顾某某等仅支付了22,5
3、00元。故某典当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顾某某等偿还某典当公司典当本金900,000元;2、顾某某等支付某典当公司上述欠款本金自2009年1月1日至清偿日止的综合费(按月2.7%计)、利息(按月0.4%计)及罚息(按日0.5‰计);3、顾某某等支付某典当公司垫付的律师费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顾某某等承担。原审法院另查明,某典当公司为诉讼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8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当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后,某典当公司向顾某某等
4、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相应款项。合同期满后,顾某某等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偿还某典当公司借款及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某典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顾某某等主张债权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某典当公司认为顾某某等向其支付的22,500元,系2008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综合费及利息等费用,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另某典当公司要求顾某某等按约支付罚息、律师费以及从2009年起支付综合费、利息的请求,亦予以支持。顾某某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顾某某、
5、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900,000元;二、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综合费,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2.7%计;三、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0.4%计;四、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罚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08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0.5‰计;五、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垫付的
6、律师费8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916.40元,减半收取7,958.20元,由顾某某、胡某某共同负担。顾某某等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7%、综合费率为0.4%,原审判决将月利率改为0.4%、综合费率改为2.7%,属于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但被上诉人实际转账为846,000元,所以上诉人未足额收到约定的借款金额。上诉人系通过中介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为此上诉人支付中介人109,00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中介人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律师费80,000元,无依据。综上,请求
7、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某典当公司辩称,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7%、综合费率为0.4%,属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且与相关规定不符,当票将月利率和综合费率更正为0.4%、2.7%,应当以当票记载的事项为准。被上诉人划账给上诉人为846,000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借款,上诉人顾某某签字的当金收据可佐证,所以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了上诉人借款。上诉人所谓的中介人与被上诉人无关,无恶意串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