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ID:36949261

大小:8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03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_第1页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_第2页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_第3页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_第4页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_第5页
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赵小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沁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  当事人:法官: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马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小立,男,55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沁阳市太行路中段。  负责人张胜利,该营销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

2、法律工作者。  原告沁阳市华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赵小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沁阳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沁阳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立以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影、被告人寿财险沁阳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7  二原告诉称,原告赵小立购买一辆“东方红”牌轻型自卸车,挂靠于原告华康公司名下经营,车牌号为豫HD2107。2009年4月13日,原告华康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3、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交纳保险费后,被告于2009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发票。同年5月17日4时许,原告赵小立驾驶该车沿赵原线(3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原阳县城东关交叉口南侧时,将行人赵xx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赵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小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赔偿死者赵xx近亲属110000元。原告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5250元。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迟迟未向原告赔偿,二原告特提起诉讼。二原告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

4、付保险理赔款115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人寿财险沁阳营销服务部辩称,(1)、原告赵小立与被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华康公司与被告存在保险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赵小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赵小立对被告的起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本案肇事者原告赵小立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对此属于责任免除,被告不应对该肇事车辆理赔。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5、原告华康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本院总结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赵小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2)、原告赵小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赵xx近亲属赔偿的110000元以及赵小立的车辆维修费5250元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条件?7  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赵小立的身份证;(2)、原告华康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告赵小立的驾驶证;(4)、豫HD210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交强险保险单及交费发票各一份;(6)、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交费发票各一份;(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9)、死

6、者赵xx的遗属单xx出具的110000元收条;80ffuokp09i%、法医尸检报告;80ffumln94%、原阳县城关派出所关于赵xx的户口注销证明;80ffuixg3?%、死者赵xx生前家庭关系证明;80ffufec48v%、车辆维修单位的销货清单2份;80ffuiro991%、大河报2009年11月26日A21版案件回放中刊载的案例;80ffudcm58%、挂靠协议。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原告的证据(5)、(6)证明是原告华康公司与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赵小立与被告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事故认定书载明原告赵小立驾驶

7、证的准驾车型与其实际驾驶车型不符,被告也因此不予理赔;本案原告赵小立是致害人,实际上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基于此,保险公司不应对原告赵小立或原告华康公司进行赔偿;维修证明不显示维修单位、日期,无法证实是对被保险车辆进行的维修;报纸上刊载的案例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定案依据;挂靠协议与保险合同无关。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交强险条款;(2)、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3、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被告拟以此证明条款中载明“驾驶车型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