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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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最高人民法院为

2、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作者:张文胜来源:《文化产业》XX年第03期摘要:因《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后,保险公司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3、辖”提出管辖权异议。通过分析,笔者建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键词:诉讼管辖;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标的;保险标的物;文章编号:1674-3520-03-00-02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转移风险、分摊损失、防灾防损以及融资投资。是人们“踏实与放心”的标志,被保险人一旦出了“险”,经长期、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还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情况下,受益人一般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就会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人身保险合

4、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的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法》第12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四款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学界对“诉讼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理解

5、。“人的寿命和身体”是否能够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原因除了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不明确外,还有对“标的”的概念和“标的物”的概念的不同理解。经笔者梳理,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馨认为:“诉讼标的”一词是从德国翻译过来的,在日本称为“标的物”,但是无论在德国还是在日本,学者们对“诉讼标的”的概念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来说,诉讼标的是起诉的原因,因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请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对法院来说,没有诉讼标的,就没有审理的对象,诉讼就不应成立。所以,诉讼必须有

6、诉讼标的。保险标的物,即保险对象,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以及以其他表现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首先,“标的”与“标的物”不是同一概念。"标的”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标的物”是指客体赖以体现和存在的对象实体。《民法通则》采用的是“标的”概念,其内容包括物、行为和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等;《合同法》同时使用了“标的”

7、和“标的物”两个概念,但未作含义界定;《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权法上“物”的范畴。因此,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实践角度,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范畴。其次,'‘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不是同一概念。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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