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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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自忠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提交日期:2012-02-2312:39:1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01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自忠,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市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保洁员,住址(略)。委托代理人惠自成,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略)。委托代理人贺志涛,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菲,女,出生年月(略),满族,北京链家

2、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上诉人惠自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3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自忠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4月14日,惠自忠与链家公司签订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约定:惠自忠购买位于丰台区科学城丰泽街2号院1号楼306室房屋,链家公司为居间人。同时,双方对房屋价格、

3、付款方式、居间报酬亦作出约定。代理合同签订后,惠自忠依约向链家公司支付居间报酬63800元,并向房屋出售人支付定金5万元。2010年4月18日,链家公司告知惠自忠,因楼房调控政策原因,外地人在北京购房需要提供纳税证明。签订代理合同时该政策尚未实施,并不需要纳税证明等条件,按照代理合同约定链家公司应促成买卖成交。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链家公司应退还上述款项。故惠自忠诉至法院,要求链家公司退还居间报酬46800元、代书费104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评估费600元,并承

4、担本案诉讼费用。链家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惠自忠与链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末受政策影响,后于5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给惠自忠延期一个月筹集首付款,同时约定惠自忠可以寻找新的购房人,如不能筹集,所签所有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全部解除,定金、中介费用不退。因惠自忠无力支付首付款,三方又签署解约协议书。因此事惠自忠曾起诉至法院,双方协商由链家公司退还惠自忠代书费、过户服务费、按揭费,后惠自忠反悔。综上链家公司不同意惠自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惠自忠(乙方)与链家公司(丙方)及田书苓

5、(甲方)三方签订代理合同,载明:鉴于甲方双方通过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就位于丰台区科学城丰泽街2号院1号楼306室房屋的交易签署了买卖合同,丙方的居间义务已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过户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如下事项及付费标准,代书费1040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丙方负责组织、联络甲方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房屋抵押、贷款申请等事宜;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交代理服务费用、评估费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

6、关或贷款机构政策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日上述三方签订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乙方应于签署本文件之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46800元。同时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载明:乙方于2010年4月14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甲方应在接到丙方的评估通知3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乙方应在出具评估报告后在2010年5月20日之前去银行办理面签手续,当日将首付款950000元以银行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2010年4月15日,惠自忠交付链家公司居间报酬46800元、代书费10400元、贷款服务费3000元、过户服务费300

7、0元、评估费600元,共计63800元。2010年5月30日,惠自忠作为乙方、田书苓为甲方、链家公司为丙方,三方达成补充协议,内容为:就2010年4月14日三方签署的坐落于丰台区科学城丰泽街2号院1号楼306室房屋补充协议约定日期的重新约定及解决方案,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买售方未能按2010年4月14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日期办理银行面签及交付首付款,经三方协商最终决定如下:1、甲方同意乙方在筹集首付款的同时,同意乙方将位于丰台区科学城丰泽街2号院1号楼306室房屋委托丙方销售并配合看房,但日期最迟不超过2010年6月30日;2

8、、若房屋在2010年6月30日前销售,由乙方决定具体成交价格(不低于208万元),甲方配合乙方及第三买售方办理房产过户等后续事宜;3、若在2010年6月30日前房屋未能销售,乙方又未按时支付甲方首付款,则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居间成交确认书、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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