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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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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袁永平与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袁永平。 委托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镜洪,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汉生,该司职员。 上诉人袁永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番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广州番
2、禺桥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承修电力设施类五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月22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丙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9日)。2006年,上诉人提供其个人信息(含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照片等)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代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上诉人经考试成绩合格,于2007年5月15日获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171481),上诉人取得一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被上诉人代
3、为领取并保管至今。2007年3月1日,上诉人取得“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师”(即“注册ASE”)职业资格证书(智能建筑专业)(证书编号:中自(注一建)000237)。同年4月7日,上诉人致信被上诉人,称该职业资格证书有助于被上诉人参加投标,随信附寄证件,如被上诉人需用请电话通知。2007年5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上诉人将其“一级建造师”及“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师”证有偿出借给被上诉人进行合作。《协议书》订明:合同期限从上诉人办理好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日期起计十年;证书出借期内,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一级建造师”出借证书的费用为5000元/年,“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
4、师”出借证书费用为2500/年,如在出借期内,被上诉人需将施工项目挂在上诉人“一级建造师”名下,使用上诉人证书,则被上诉人需另支付给上诉人挂名使用费1500元/月至2000元/月(具体另议);被上诉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给上诉人,先付费后使用,费用按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按建造师注册时间在第一个月内支付,出借证书费用期从上诉人办理好建造师注册之日起计至本协议到期为止,挂名使用费用期从被上诉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至竣工验收;上诉人应配合被上诉人进行证书的注册、年审,配合被上诉人进行专业再教育的学习,上诉人配合施工项目的开工,竣工验收等重大工程阶段的会议签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检查
5、时上诉人须到场;被上诉人可以用上诉人证书进行企业年审、招投标等合法经营活动,被上诉人在借证书期负责证书的保管、注册、年审等工作,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所施工项目应遵守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接受上诉人监督管理。被上诉人应派人员监督挂名义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并承担公司应尽的义务,被上诉人所派人员应作为上诉人的代表,处理现场事务;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上诉人于签订协议时收取了“注册自动化系统工程师”出借证书费用2500元。2007年7月6日,被上诉人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
6、代上诉人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前述申报材料中,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都是由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则由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合同载明签订时间为2000年3月1日,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即从200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2008年3月10日,上诉人获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粤144070805623,证书编号:00080756),该证书载明聘用企业为被上诉人。同时,上诉人还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粤144070805623(00)机电]。前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由被上诉人代为领取并保管至今。上诉人曾接被上诉
7、人通知,参加安全生产考试,并于2008年11月1日获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08)0010188],该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为被上诉人。2009年2月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去《通知》一份,通知上诉人领取协议所规定的顾问协议费用,但上诉人除前述已收费用2500元外至今未收取过其他协议约定之费用。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祖庙办事处于2009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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