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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扣除其所受损失后剩余款项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扣除其所受损失后剩余款项应予返还(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预付的工程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因合同解除而受到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主张受到经济损失的一方,应当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
2、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三初字第11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58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1日,刘振乐与李桂军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花砖厂边建库房工程承包给李桂军,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实际建筑土地面积实测为准,每平方米
3、为240元,另补4000元;付款方式为李桂军进工地,刘振乐付总造价的25%备料,后按进度付款,竣工前付清,剩余10000元一年后给付。2009年3月18日,刘振乐向李桂军支付预付款150000元。同日,李桂军将该工程劳务部分转包给案外人李禄明,施工工人进入场地。后因建设厂房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工程无法施工。2009年4月3日,李桂军向刘振乐返还77500元预付工程款。刘振乐与李桂军协商确定另有32500元折抵李桂军购买的施工材料,双方对下剩40000元未达成一致意见。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振乐与李桂军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不争的事实。刘振乐向李桂军支付了预付工程款,该工
4、程因土地权属争议致使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李桂军、王改棉应将未返还刘振乐的工程款予以返还,故刘振乐要求李桂军返还剩余工程款4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桂军、王改棉抗辩工程已实际施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施工的事实,故法院对李桂军、王改棉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李桂军、王改棉辩称其因刘振乐违约导致40000元工人工资的损失,该笔费用应由刘振乐承担,对此,法院认为,刘振乐未对工人工资损失的实际发生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对李桂军、王改棉的该项抗辩亦不予采纳。王改棉系李桂军的妻子,且王改棉、李桂军认可共同履行施工合同,故刘振乐要求王改棉与李桂军共同返还40000元欠款的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5、。原审法院遂判决:李桂军、王改棉共同返还刘振乐欠款4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刘振乐与李桂军签订承包合同后,因该工程涉及土地权属争议,致使双方的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事实上也已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刘振乐向李桂军预付工程款150000元,在承包合同解除后,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后,余款应予返还。现双方对扣减32500元的材料费及返还77500元预付款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李桂军、王改棉称与刘振乐协
6、商确定下剩40000元折抵工人工资,无需返还。刘振乐对此不予认可,李桂军、王改棉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事实主张,李桂军、王改棉认为因合同履行不能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其也未对此提出具体明确的诉讼主张,故李桂军、王改棉称其与刘振乐之间已结清,互不拖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
7、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lawyernew@163.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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