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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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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巧签合同降低契税的策略及经典例解 契税是以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税率由国家规定,没有筹划空间,要降低契税,只有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价格,即征税依据上进行筹划。由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价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涉税条款,要降低契税,就必须降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价格,要降低土地使用权或房屋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合同如何签订。为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有合同控税意识,必须掌握各类合同节税的签订技巧。 签订等价交换合同可实现节税目标 (一)筹划法律依据 《
2、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二)筹划方案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企业通过签订等价交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目的。如果两个企业相互购买对方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或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而另一方购
3、买对方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一定要签订交换合同,而不能签订购买合同。 【案例1】甲公司有一块土地价值3000万元拟出售给乙方公司,然后从乙公司购买其另外一块价值3000万元的土地。假设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甲公司和乙公司双方需签订一份土地销售合同及一份土地购买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都为30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契税最低。 筹划前的契税成本:甲公司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乙公司也应缴纳契税=3000×4%=120(万元)。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关于免征契税的规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
4、甲公司与乙公司改变合同定立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合同约定以3000万元的价格等价交换双方土地。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免征契税120万元,即可以节省120万元契税。 签订分立合同,分解销售额,节省契税成本 (一)筹划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
5、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纳税筹划方案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企业在买卖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是附属物买卖合同,可以实现附属物不交接契税的目的。 【案例2】甲公司有一化肥生产车间拟出售给乙化工公司,该化肥生
6、产车间有一幢生产厂房及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附属物主要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化肥生产车间总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整体评估价为600万元(其中生产厂房评估价为160万元,3000平方米土地评估价为240万元,其他生产厂房附属物评估价为200万元),乙化工公司按整体评估价600万元购买,假设缴纳契税的税率为4%,请分析如何签订合同使乙化工公司缴纳的契税最低。 筹划前的契税成本:乙化工公司应缴纳契税=600×4%=24(万元)。 根据财税[2004]126号规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甲
7、公司与乙化工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第一份合同为销售生产厂房及占地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400万元,第二份合同为销售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主要包括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若干油气罐、挡土墙、蓄水池等)的合同,销售合同价款为200万元。 经上述筹划,乙化工公司只就第一份销售合同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400×4%=16(万元),第二份合同不缴纳契税,比筹划前节约契税支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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