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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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诉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诉人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府超市)、上诉人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拥军、郭

2、磊,被上诉人金鹰公司负责人孙家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於恒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06年9月26日,金鹰公司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金鹰公司将位于六安市青年路农贸市场一层商业用房(约2842平方米)租赁给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使用,租期为5年。即从2006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止。第一年租赁费为34.10万元,第二年租赁费为44.34万元,第三年租赁费为51.16万元,第四年租赁费为68.21万元,第五年租赁费为85.26万元。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

3、终止合同,须赔偿对方一个季度租金并追究相关损失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依约支付租金至2007年8月20日,之后的租金未支付。为了便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经营管理和使用,2006年9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金鹰公司为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承担了专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配备配电房及电缆安装费用为290870.90元,预留红府店面门头位置费用7500元,下水道加粗安装费用2850元,专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进行承租房内增加隔墙费用48885.49元,金鹰公司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系专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

4、司五年承租而建设和投入的专用设施;另外,安装卷闸门所花去费用15098.04元,按15个月,每月251.63元(15098.04÷60)计算,计3774.45元(15×251.63);修建的道路费用17663.71元,按15个月,每月294.40元(17663.71÷60)计算,为4415元;金鹰公司返租门面房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作大门使用,造成经济损失38475元(57平方米×45元每月×15个月);2007年6月30日,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函告金鹰公司终止合同,但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占用的租赁房屋至今未搬出存放物品,截

5、止诉讼时仍未交付租赁房屋和尚欠房屋租金。  2008年1月,金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30218.14元;3、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至实际交付承租房时止;4、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应诉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金鹰公司赔偿其损失121050元;3、金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6、:金鹰公司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金鹰公司为了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租赁房屋经营需要,依照合同和补充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先后进行了配备配电房及电缆安装、总水电表分户、预留红府店面门头位置、下水道加粗安装、承租房内增加隔墙等投入,系专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五年承租房屋而建设和投入的专用设施,应由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赔偿;另外安装卷闸门、专门修建道路、返租门面房等费用,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应当按照承租期间合理分担。鉴于双方均要求终止合同,应予准许

7、。金鹰公司为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所作广告宣传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商业经营宣传无关联性,双方既无委托合同,又无书面协议,金鹰公司的该诉请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安装水电表户口系双方合同约定由金鹰公司负责提供,故金鹰公司该诉请不予支持。由于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未交付租赁房屋和房屋租金,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一个季度租金。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辩称及反诉请求赔偿损失121050元系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支付前期的房屋租赁费,该费用应从整个房屋租赁费用中扣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

8、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二、红府超市、红府超市六安分公司给付金鹰公司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11月19日止房屋租金341000元,扣除已付121050元,尚欠219950元;2007年11月20日起每月给付房屋租金36950元至实际交付房屋时止;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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