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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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30.50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Z70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2-2005代替GB16487.2-199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ntrolstandardforimportedsolidwastesasrawmaterials—Smeltslag2005-12-14发布2006-02-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www.bzxz

2、k.com.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本次修订对GB16487.2-1996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

3、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5.www.bzxzk.com.GB16487.2-200X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2619.0000.00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

4、粒状熔渣除外))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SN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057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冶炼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夹杂物C

5、arried-waste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渣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4.1冶炼渣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条中的废物除外):(1)放射性废物;(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3)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24.2冶炼渣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的最大检测22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β不超过0.4Bq/cm。4.3冶炼渣中放射性

6、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6.www.bzxzk.com.表1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比活度(Bq/g)593Ni3x10633Ni3x1054Mn0.360Co0.365Zn0.355Fe30090Sr,3134Cs0.3137Cs0.3235U0.3238U0.3239Pu0.1241Am0.3152Eu0.3154Eu0.394Nb0.3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0.3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0.14.4冶炼渣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01%。(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2)废感光材

7、料;(3)密闭容器;(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冶炼渣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4.5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1%。5检验5.1本标准4.1(3)条、4.1(4)条按照GB508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本标准4.1(1)条、4.2条、4.3条的检验参照SN0570规定执行。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6规定执行。7.www.bzxz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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