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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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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讨论——国际货物买卖法专题研讨资料收集:方恩洁、温辉煌、钱江舸资料整理:王咪娜小组报告:虞敏慧PPT制作:许含芝2008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某公司,欲以CIF条件向美国进口一批微波炉,总价款为58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美国公司复电,要求提升到60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随后,美国公司将货物运至纽约港,交由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平均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双方一致同意,货到付款,美国公司在对方付清款项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3
2、月5日该批货物启运,3月8日,中国A公司将此批货物中的一批出售给中国B公司,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上海港,中国A公司知道一批货物受损,拒绝接收其余货物。并向美国公司要求索赔,双方诉至法院。中国某商场从A公司手中购得其中一批微波炉,顾客张三从商场购买其中一台,在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使张三受伤,家里电冰箱也被炸坏,同时张三的朋友李四也受了伤害。案例第一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
3、什么?阐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并辅以小案例加以解释。【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该合同于“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的时候就成立了,因为这个时候承诺生效了。1.合同成立的条件。《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发价即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因此,本案的重点是判断是否存在要约,以及受要约人B公司是否对要约人A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如果进行了承诺,则合同成立。2.是否存在承诺。《公约》第18条至第24条对承诺
4、做出了具体规定。公约第18条规定:“(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2月10日是一个要约,2月16日是新要约,2月19日是承诺。承诺具有以下特点:(1)受要约人通过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接受,即构成承诺。(2)承诺于送达要约时生效。(3)承认对要约进行某些修改的回复仍构成有效承诺。但是,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该回复不构成有效承诺。【1】如果按照“英美法”,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的原则,即认为以邮件、
5、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递,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则在“中国A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就已经成立。【2】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除法国外)采纳用“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
6、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
7、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甲木材厂与乙木器加工厂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由甲厂保留木材所有权。乙厂收到木材后,认为质量低于约定,遂按低于合同约定价格800元的价格支付了货款,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在争议期间,乙厂和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200套木器制品的合同。乙厂用从甲厂购买的部分木材进行生产,一个月后,丙支付货款并提走200套木器制品。之后,乙厂因欠丁公司货款,用剩余木材向丁公司作抵押,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又有A公司和乙厂洽谈,订
8、立了一份加工家具的合同。双方约定:如乙厂迟延交货,则应当按日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A公司迟延付款,则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合同成立后,乙厂即用剩余木材加工此家具,但突然机器发生故障,便和某市的B公司联系,从B公司处租来一台同型号的机器使用。由于采取措施及时,乙厂按期完成订单,然后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就在这时,丁公司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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