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经纪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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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版权经纪人只限于游戏、漫画、小说出版、版权组员:版权简介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

2、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

3、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发展前景:引用之前华文天下总经理杨文轩曾公开的话来说:“中国的作家应该是到了经纪人的时代,相对应来说,正是有了经纪人,中国作家的黄金时代也来临了。”作家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需要经纪人帮助他打理一些事情。优秀作家需要伯乐来发掘,他们创作的优秀作品也是需要经营的。有我们的开始,“网络版权经纪人”作为促进网络文学发展的幕后推手,将开始以一种职业的形态走进大学生视线,被更多

4、的人所认识,并作为自己生涯的一条新出路现状由于网络的不普及,小说出版、游戏、漫画等市场还没达到饱和,依旧有很大的利益空间,而且部分作家没有经纪人,作品的附加价值和延伸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也直接导致作家收人不高网络小说版权签约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对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不许转让。小说签约分买断签约和分成签约两种,分成签约就是按照读者订阅获得稿酬,

5、买断签约就是按每千字多少钱买断你作品的版权。买断签约也分两种,一种全部买断,另一种部分版权买断,所以,我们就买作者手中剩余的版权。对于分成签约的,作品进了VIP,作者只是按照VIP的订阅数获得酬劳。因为电子版权归网站,我们就可以买动漫、影视,游戏等的版权。http://www.110.com/ask/question-432990.︸网络小说分成模式目前的大部分书站的网络小说分成规则如下:1、上架前章节免费,当达到一定的字数或者收藏标准后上架。2、上架后,每个读者按照千字三分的价格购买作品。3、作者和运营商

6、,按照作者1分,运营商2分的比例分成。运营商在这2分之中,还会分出一部分的奖励,如全勤、半年奖励给作者。4、作品产生了其他的版权收入,由作者和运营商进行分成。法律问题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因特网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

7、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网络作品受中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根据该条款,“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能否受中国著

8、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数字化作品尽管脱离有形载体,但并不影响其独创性,并且任何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入到3w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他人使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因此其符合“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要求。究其根本,网络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在于所借助的载体,这种数字化的思想表达方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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