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成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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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婚姻的成立1第1节婚姻成立的条件一、结婚的概念→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包括订立婚约,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2二、结婚的必备要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非一厢情愿;→不允许第三方干涉;→不允许一方强迫3(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岁,女23岁)4(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5三、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问题:是否适用于拟制血亲之间(如继父与继女)?

2、★适用6(二)禁止结婚的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重型精神病问题:性生理缺陷者能否结婚?★法律未作规定7第2节婚姻成立的程序一、结婚方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我国规定:登记制结婚仪式8非法同居七年整诉求分手获支持2003年7月,年仅18岁的原告何某在打工时认识了大自己10岁的被告黄某,相识两个月后便开始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生活。2004年6月30日,生育一非婚生子。原告达到法定婚龄后,双方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继续过着非法同居的生活。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在同居期间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

3、原告何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请求处理非婚生子的抚养问9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其同居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予以支持。关于该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可。10登记却未举行婚礼分手被判返还彩礼曹先生与高小姐恋爱期间便同居,高小姐曾因怀孕在吉林市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7年10月29日,曹先生与高小姐在二道镇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双方订于同年11月18日举行婚礼。孰料在举行婚礼的前三天,高小姐突然提出不结婚了,曹先

4、生便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及金银首饰。双方协商未果,曹先生将高小姐告上法庭。11法庭上,高小姐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都是曹先生自愿赠送的,且自己因怀孕做人流手术花了数千元,彩礼款不应当返还。法院认为,原告曹先生付给被告高小姐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给原告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曾因怀孕做人流手术的费用,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12二、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13(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

5、(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前医检随自愿14(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B、审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15新旧结婚证件比较1617(三)补办结婚登记与复婚登记1、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①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前,1994年2月1日才达到法

6、定的结婚条件;②是双方的同居开始于1994年2月1日后,达到法定结婚条件也是在1994年2月1日后2、复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18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为非要式行为;→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19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1、关于婚约的效力问题→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无法律约束力2、解约纠纷的处理→解除婚约无须经诉讼程序;→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求婚20①属于买卖婚约性质所收

7、取的财物:没收上缴国库;②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返还受害人;③以订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则上返还21(二)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问题→入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22未婚证明谁来开?23河北省邢台市一小伙和女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发现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上注明“已婚”。为证明自己未婚,小伙多次到派出所、民政局奔走,但却发现要想证明自己未婚成了一个难题。派出所称,要想更改婚姻状况,必须要有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民政局则表示,出具未婚证明难度非常大,只有当全国各地的民政局都排除他已婚,才能证明他未

8、婚(2010年7月10日《河北青年报》)。24第3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婚姻的成立不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因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原因:25(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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