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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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法定职责2013年5月新《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和采供血机构法律条款有11条。1、第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2、第十条第四款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3、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4、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

2、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本条款是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在预防控制传染病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条实际是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如何开展预防工作作出的具体要求,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传染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2)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工作①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②承担医疗活动中与

3、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工作;③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5、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6、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

4、液传播疾病的发生。7、第三十条第一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8、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

5、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时如何采取控制措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9、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本条款是关于尸体解剖查验的规定。10、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

6、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11、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

7、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本条是医疗机构如何向传染病病人开展医疗救治的管理规定包括:医疗救治方式,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实行传染病预诊、分诊制度和转院制度。法定职责一、疫情报告二、医疗救治三、预防接种四、实验室生物安全五、医疗废物管理六、医院感染管理法定职责一疫情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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