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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讲法律方法1讲授内容●概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类推2刘海洋伤熊案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导致黑熊大面积烧伤。事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3月26日被取保候审。3刘海洋伤熊案刘海洋伤熊行为定性研究:●刘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5条的罪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2、罪”。●刘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相应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应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仅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民事追偿。除“无罪”的观点外,前两种说法的成立就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从而认定该条文是否适用于本案。4刘海洋伤熊案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3、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刘海洋伤熊案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圈养
4、在动物园内的黑熊能不能算作“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这个概念应当如何来理解,是只包括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还是也包括圈养在家庭、科研机构和动物园里的动物?我们可以在这里作扩张解释,认为动物园里的黑熊也属于“野生动物”,而且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刘海洋的伤熊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呢?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刘海洋使用硫酸泼熊的动机据他交代是为了“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主观上并不具有捕猎或杀害的目的。因此,刘的行为并不能适用这一条规定。6刘海洋伤熊案针对《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需要作
5、出解释的是动物园里的黑熊是否属于法律条文中的“公私财物”?在本案中,受伤的黑熊属于北京动物园所有,是国家所有,这一点没有问题。关键的问题在于黑熊这一动物是不是“财物”,有人认为黑熊不能归入“财物”的范畴,因为刑法中有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单独规定,立法已经将它与普通的财物作了分类,因此如果将属于特别保护的对象放到普通保护的范围中来是十分勉强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但是在公诉方和法院看来,对于“财物”这个规定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动产、不动产,包括普通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也应包括一些特殊的、有价值、有权利
6、归属的东西,包括野生动物。7刘海洋伤熊案黑熊是归北京动物园所有,动物园可以通过对它的研究、展出获得各种利益,黑熊因刘海洋的行为受到伤害,必然给北京动物园造成损失,这种损失不是身体和名誉的,而是财产的损失,如果说牧场上的一头牛一只羊属于牧场主的私人财物,那么有何理由认为动物园里的老虎和黑熊不是动物园的公有财物呢?因此,在刑法第275条中出现的“财物”,应作广义理解,以此为依据,被告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了“毁坏公私财物罪”8刘海洋伤熊案2003年5月3日,在经历了长期的讨论与争议之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
7、其一贯品学兼优,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予刑事处罚。9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17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10◆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8、,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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