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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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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通说: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某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包括:1、主体直接享有其利益或直接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要求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自己利益实现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的可能性。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1、意志说(主观说):又称意思说、意思支配说,德国民法学者温特夏德提出。它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即权利为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个人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
2、权利。缺陷:一是许多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而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其他原因;二是意志说要求具有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取得并享有权利。2、利益说(客观说):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的利益,无论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缺陷:一是利益本身只是表现了权利存在的目的,并没有指出权利的取得及实现方式;二是法律对利益的保护不一定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实现。3、法力说。德国梅克尔提出。认为权利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所谓“法律上之力
3、”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此力量,既可支配标的物,也可支配其他人。评价:概括了权利所具有的拘束力和权利所实现的方式和途径,但在名称上用词欠妥,未能表达出权利的内容和目的。但由于该学说认为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所以,当前,法力说占通说地位。王、梁等: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了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三、民事权利的特征(一)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民事权利就其产生而言权利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非天赋亦非人给予。具体的权利的产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继承人
4、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合同权利,合伙人的权利。(二)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1、民事权利的设定、受让大多体现了主体一定的利益目的;2、民事权利的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利益。3、民事权利的客体也体现了主体的一定利益;4、民事权利的行使,也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利益。(三)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的行为自由权利的存在为民事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在民事权利决定的自由空间内,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为。这些自由包括:1、是否行使权利的自由;2、选择权利行使方式
5、的自由;3、处分非专属性权利的自由;4、选择权利救济方式的自由。(三)权利是一种类型化了的利益即并非任何利益都是权利,权利是指那些被法律所确认的类型化了的利益,如物权、债权等;一般而言,利益只有“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时才构成侵权。(四)权利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上之力1、权利人依法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2、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
6、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2)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3)综合性权利: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等。2、划分意义:(1)权利的内容不同;(2)是否可以转让不同。(3)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二、绝对权与相对权1、划分标准: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
7、利。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2)相对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2、划分意义: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指对客体直接加以支配,享受一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支
8、配权的特点:A、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B、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C、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D、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效力2、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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