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七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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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一)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二)诉讼离婚的要求1、离婚诉讼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本人提起。2、离婚诉讼只能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3、离婚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管辖权。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诉讼外调解有关部门的诉前不是诉讼离婚制度的必经程序,

2、应由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诉前调解为由拒绝受理有关离婚案件。 (二)起诉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抚养,被(原)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XXXX人民法院

3、具状人:XXX年 月 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材料一部。(三)离婚诉讼的管辖1、第一审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

4、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诉讼中的调

5、解,是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诉讼行为,双方的协商过程须以诉讼的形式记录下来,达成的协议以调解书的形式出现,其效力等同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同样会出现以下三种不同的结果。第一,双方达成的好协议,不再要求离婚。第二,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第三,协议不成,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子女、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 (五)离婚案件的判决 调解无效时,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第四个大问题重点讲)(六)宣告失踪者的离婚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对失踪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一方被

6、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失踪人的配偶只申请宣告失踪人失踪,并没有提出离婚申请,那么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三、诉讼离婚的特殊程序(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保护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本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不包括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皆为现役军人而发生的离婚纠纷。第二、当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时,不征得其同意,人民法院亦可作出离婚判决,以保护现役

7、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三、现役军人的范围,包括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服现役且有军籍的人员。(二)对男方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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