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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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律问题主要内容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一、教师的法律地位1.教师的职业性质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第三条这项规定界定了教师职业的基本性质:专业性和公共性,构成了理解教师法律地位的前提条件。(1)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主要是指教师职业是一种需要专门的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相应的职业道德才能从事的职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是由教育活动的性质和教师劳动的特点所决定的。教育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人,以促使其社会化的专

2、门活动。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和教育对象的复杂性要求教师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还应当具备坚定的专业理想和职业道德,这些都决定了教师职业应当作为一种专门职业。1966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规定了教师工作的专业性,这一建议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2)教师职业的公务性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担当者,教师履行的教育教学职责带有公务性质。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首先是由教育活动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根本属性,特别是对于义务教育而言,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明确的国家责任,一种

3、保证所有人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的公法义务。义务教育学校是由国家设置的、通过公共财政维持的公共服务机构,是义务教育的直接提供者,但义务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才得以最终实现,因此,公立学校教师本身就是国家义务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其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强制性和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等性质。因此,其职责具有典型的公务性质。2.国外教师的法律地位(1)公务员大陆

4、法系国家一般把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须无条件地效忠他所服务的政府,因此构成了一种严格的等级关系。教师接受公务员法的调整,保证国家教育职责得到充分的履行。由于公务员职业所具有的公务性质,决定了公务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这种特殊地位主要是以一系列具体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往往与其职业保障、医疗和退休待遇密切相关。作为公务员的教师具有相当高的职业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免职或者惩罚。一旦失去工作岗位,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新的工作。教师还享有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和退休金。由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教师一般必须终身从教,因此具有较高的职业保障。(2

5、)公务雇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政府雇佣与政府任命的不同之处在于,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一种基于平等自愿而建立的雇佣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合同的双方可以就某些内容进行平等协商,通过谈判达成共意并写入合同。教师在经过规定的雇佣期后,可以获签无限期合同,具有一种终身雇佣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教师只是政府通过合同雇佣的人员,因而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的某些福利待遇,因而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对较轻。同时,相对于公务员而言,教师能享有相对较大的公民权利,其争议权、罢工权受到一定的保护。(3)学校雇

6、员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教师定位为学校的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所不具有的权利,如争议权、罢工权,但其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证权、行政救济等权利。3.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改革走向我国的教师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教育体制,从清末建立国、公立学校开始,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就被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

7、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一般来说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从1949年后,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在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一直适用国家干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教师与国家直接构成了一种隶属性内部行政关系,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酝酿建立公务员制度,庞大且外延模糊不清的干部群体开始分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如何为1000多万教师定位。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

8、律的形式把教师规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正式确立了新的教师地位。新的教师法律地位规定导致教育与政府、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变化,《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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