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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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国家责任法主要参考书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李寿平:《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重点问题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2.国家责任的免除条件3.国家责任的形式4.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一节概述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即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ResponsibilityofStateforInternationallyWrongfulActs),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它不同于政治责任或道义责任,也不同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损害性后果的国

2、际责任。传统的国家责任概念仅指外国侨民受到损害时所引起的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张:一是“最低国际标准”理论,二是卡尔沃主义(条款)。现代的国家责任概念不再仅限于对外国人的伤害,而演化成一个一般性或综合性的概念,即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责任。卡尔沃(CarloCalvo)是一名国际法学家,曾担任过阿根廷外长。1868年,他在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提出了此著名的主张,即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在衡量国家责任时,卡尔沃以外国人与本国人平等待遇的标准取代所谓“

3、最低国际标准”,认为承认“最低国际标准”就是造成本质上有利于强国而有害于弱国的一种特权,形成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平等,并损害国家的领土主权。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提倡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拉丁美洲国家提出了“卡尔沃主义”,以反对大国滥用外交保护,其核心思想是外国侨民与本国人应享有同等待遇,不能享有更多的权利。二、国家责任法的特征和渊源国家责任法所规范的只是国家之间的责任法律关系,不涉及国际组织的责任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与国际法的其他部门

4、相比,国家责任法的渊源是独特的,至今没有条约法规则,而主要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国家责任法是在19世纪后半期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建立发展起来的,是从双边性质的国际义务开始的,核心在于外国人的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继续关注国家责任的编纂,直到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最终通过了一个完整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二节国际责任的成立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2)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这里的

5、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产生国家责任是否还需要其他要素,或者说,损害或过失是否也构成国家责任的必要要素?传统观点持肯定立场。但在现代国际法上,损害已不再被认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一个构成要素,过失也不是国家责任的一个构成要素。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但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示威队伍闯进大使馆,扣留了使馆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共五十多人,把他们扣作“人质”,并将使馆的档案文件

6、捣毁,造成一件严重侵犯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的事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亦发生同样努件。事件发生后,美国于11月9日请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开会考虑采取确保释放人质和交还使馆房屋的行动。安理会在1979年12月4日要求伊朗释放“人质”,并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国际法院宣布:伊朗政府违反对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伊朗政府应立即释放拘留在德黑兰大使馆和在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的全部美国人和拘留在伊朗外交部的三个人,保证他们安全离境并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审讯,

7、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并将造成此侵权事故的人员交主管当局惩处。美国同时请求国际法院指示临时保全措施。1979年12月9日,伊朗外交部长致信国际法院,要求国际法院不要受理此案。伊朗政府辩称,国际法院不能、也不应该受理此案。由于这个问题仅代表一个全面问题的非中心的、次要的侧面,不应该将全面的问题分割开来研究。25年来,美国一直在干涉伊朗内政,剥削伊朗,对伊朗人民犯下了无数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主义的罪行。伊美冲突中所包括的问题不是美国起诉书所根据的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问题,而是其他许多更基本和更复杂的问题。1

8、980年5月,国际法院对本案实质部分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美国提出的事实,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及11月5日在大不里士和设拉子发生的袭击和占据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和领事馆、把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扣作“人质”和捣毁使馆档案的事件,就其性质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事实包括1979年11月4日袭击大使馆、捣乱使馆、拘留人质、侵占使馆财产和损坏档案以及第二天在大不里士和设拉子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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