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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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解读最高法民间借贷解释2015年8月6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其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20多年来,社会生活早已沧海桑田、风云变幻,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沿用至今,其中的滞后性不言而喻。相较于2013年初的征求意见稿,最高院此次通过的司法解释有较大调整。我们发现关于网贷的内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实质性进步。1、P2P在司法上被正式承认2015年7

2、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在适用法律层面定了基调。不到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第22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使得P2P平台的居间地位得到了司法上的承认。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央行的《指导意见》作为

3、政策性文件,对法院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如今,政策通过最高法的《规定》体现在司法解释中,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就颇具影响了。其实,去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拍拍贷”一案中,就支持了P2P平台的居间地位,驳回原告要求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此判决对其他法院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另,《规定》第22条第2款规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即“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浦东新区法院之所以判决拍

4、拍贷不承担连带责任,也是基于拍拍贷的《借款合同》、《服务协议》确实没有担保、代为追偿等条款,从法律上说拍拍贷的地位仅为居间人。此次最高法的《规定》恰好契合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的时机,是监管政策融入司法实践的一大跳板。2、有条件认可企业间借贷在此之前,按照199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民间借贷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这一规定确实起到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创业潮”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融通的需求

5、,在银行业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不少企业的救命稻草。而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后果,实践中往往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贷等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资金拆借的实质。“堵”不如“疏”,既然不能遏制企业民间借贷的需求,不妨将其放在阳光之下,监管看得清楚,企业做得安心。此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开篇第1条就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将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同

6、时,第11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企业间融资的放开,并不绝对,只有因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借贷才予以保护。如若企业以借贷为主业,而非短期偶然的资金周转,则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经营“非法金融业务”,符合《规定》第14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仅会产生民事法律层面的不利影响,而且会面临被罚款、被责令改正、被取缔的行政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

7、3、利率规制的“两线三区”利率一直是民间借贷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头戏。此前,“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直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P2P网络借贷的实务中,从业者也都心照不宣地按照四倍上限规定利率,甚至是平台的居间服务费也控制在四倍以内。虽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判决支持了平台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实践中平台仍不敢轻易逾越。然而,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从国家统一制定贷款利率,到贷款利率双轨制,再到贷款利率市场化,金融改革已然有了成效,此时如

8、果还沿用1991年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显然不合时宜。此次司法解释就利率问题重新明确,《规定》第26条第1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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