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867810
大小:372.10 KB
页数:73页
时间:2019-05-10
《《工伤保险》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五章工伤保险“一个矿工的遗书”矿工遗书说明了什么?矿工的安全问题?矿工的生存权危机?矿工遇难后的抚恤和保障金有什么?第一节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一、有关概念及其含义“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其含义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引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等。“工伤”有致伤和致残两个方面的含义。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而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地部分或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在国际社会保障实践中,职业性疾病也列入因工伤残的保障范围之中,享受工伤保险有关保障待遇。职业性疾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性疾病的特征是形成时间较长,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体内器官生理功能的损伤,而是一般情况下,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属于不可逆性损伤。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工伤保险的基本含义: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
3、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的特征:1.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2.劳动者不需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纳全部费用。3.政府行为的特征,反映出国家对生产、工作中负伤、致残、死亡者本人或其供养亲属的关怀责任,其出发点是运用社会及其组织功能妥善保护为社会、为集体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利益,并用相应的制度给予较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从优的待遇。二、工伤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1884年,德国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2.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工伤责任归属经历了三个阶段:(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
4、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3)“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
5、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其局限性保险形式的演化雇主自保雇主投保商业保险工伤的集体保险国家立法状况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具体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德国、奥地利等国形成由雇主组成的集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赔偿的确认与支付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偿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局限性工伤事故争议多;
6、赔偿费低,不足以养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3.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其一,立法颁布,强制实施;其二,设立基金,统筹使用;其三,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其四,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三、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相关的国际公约(1)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
7、待遇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的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