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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工伤保险9/17/20211第一节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原则内涵: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9/17/20212补偿形式: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物质帮助,主要是对工伤者本人医疗救治及对其本人和遗属进行经济补偿: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2、通过及时疗养、康复,使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9/17/20213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
2、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也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造成劳动者的身体负伤或残废。一、工伤特征及其危害9/17/20214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9/17/20215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一)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
3、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9/17/20216“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9/17/20217“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
4、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9/17/20218“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其局限性演化过程雇主自保雇主投保商业保险工伤的集体保险国家立法状况国家立法只有原则性规定,无具体赔偿标准国家立法具体明确,规定雇主责任和赔偿的最低标准德国、奥地利等国形成由雇主组成的集体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赔偿的确认与支付雇佣双方协商并支付赔偿商业保险公司按其风险程度和事故频率收取保险费并支付赔偿局限性工伤事故争议多;赔偿费
5、低,不足以养残或养老;雇主责任难以准确界定并兑现赔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商业保险公司存在逆向选择动机;职业病的缓发性以及劳动力流动性克服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逐步演进为社会工伤保险的原型9/17/20219(二)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立法颁布,强制实施;设立基金,统筹使用;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偿相结合;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9/17/202110三、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
6、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9/17/202111(一)“无过失补偿”原则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负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9/17/2021121、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企业有无过失为主要条件,而是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2、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实际的需要为基础;3、因伤致残或因伤残而致死亡,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所得的补偿有保障,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的影响;5、雇主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7、,而是由社会性的工伤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赔偿。9/17/202113(二)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9/17/202114(三)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工伤由职业风险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劳动过程无直接关系,其待遇水
8、平低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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