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规制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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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篇金融业务规制法第七章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第一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经营原则一、业务范围1、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

2、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上述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吸收存款是其负债业务的主要内容。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其中贷款业务是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是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

3、需要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支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游离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之外,又与之有一定的联系。2、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商业银行因行使质权而取得的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第4—10条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银行与客户之间

4、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担保原则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以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合法原则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依法接受监管原则第二节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规则一、商业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种类1、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从表面看是资金融通的关系,从本质看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英国1948年著名的弗雷诉希尔判例提出了银行与客户之间主要是债权债务

5、关系的观点。2、种类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与客户的委托关系银行与客户的寄托关系寄托是指寄托人为了某种目的,将物件交给被寄托人暂时收管,被寄托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把物件交还寄托人或其指定的人的行为。商业银行的保管箱业务,为客户保管贵重物品或文件。二、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6、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违规揽储

7、。储户存款不翼而飞邮政储蓄判赔损失(2008年9月)日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存款被他人异地用假存折冒领的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郧县邮政局赔偿储户李某存款损失8040元。2007年9月19日,李某在郧县邮政局所属的谭家湾邮政储蓄所存款并设定密码,取得活期存折一本及银联卡一张。截止2007年10月4日,存折余额为8524.18元。同年10月27日,李某存款时发现存折余额不对,经询问得知,其存款于2007年10月8日被他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一邮政储蓄所用“存折”支取8000元、扣收手续费40元。李某认为自己的

8、存折、银联卡、身份证均未丢失,而存款不翼而飞,为此将郧县邮政局告上法庭。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储蓄所属于商业银行的一种,根据《商业银行法》,其有保障存款人的存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犯的法定义务。李某的存款被他人异地用假存折冒领,说明郧县邮政局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郧县邮政局赔偿李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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