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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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逮捕扩展阅读:郭华主编:《强制措施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版;孙连仲:《刑事强制措施研究》,专利文献出版社2007版;赖玉忠:《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版等。第一节概述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公、检、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特征(1)适用主体特定。(2)适用对象特定。(3)适用目的特定。(4)适用必须合法。二、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刑事强制措施实体法上的法律制裁刑罚行政处罚1.种类不同

2、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2.性质不同保障与防范措施(目的:诉讼顺利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惩罚与改造罪犯)法律制裁(目的:惩罚与教育违法者)3.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是“罪犯”只能是“违反行政法者”4.适用机关公、检、法机关只能是“法院”只能是“行政机关”5.适用时间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判决-交付执行”法院作出判决之后6.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等7.稳定性随时变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通常不能改变刑事强制措施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1.种类不同拘传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161/194: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55/68对保证人罚款;188对证人拘留。2.目的不同保障与防范保障诉讼,兼有司法制裁性质3.对象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4.适用机关公、检、法机关只能是“法院”5.适用时间侦查、起诉、审判原则上是“审判阶段”,民事诉讼“执行阶段”6.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

4、审或者监视居住。一、拘传含义:公检法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1.拘传≠传唤:是否强制。2.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拘传条件:公检法可直接拘传。4.拘传程序:(1)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2)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持证执行;(3)拘传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4)拘传的结果,立即讯问;(5)拘传的时间,12-24小时内。二、取保候审(Releaseonbail)(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限

5、制自由)适用对象: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二)保证的方式第53/6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1、提出保证人2、交纳保证金(三)取保

6、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1、应当遵守相关规定2、违者处罚保证人、没收保证金、或者拘留逮捕(四)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解除:撤销、变更:(1)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2个月(公检法分别计算)。(1)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新法94条(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3日内作出决定。新法95条三、监视居住(Residentialsurveillance)(一)含义: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

7、措施。(旧法51条:条件同取保候审)新法增设第72条:公、检、法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执行)(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二)监视居住的场所、方式、时间1、住处式。2、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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