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讲座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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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统计法》与统计执法甘肃省统计局设管与法规处2012年03月一、几个基本的统计概念(一)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二)统计工作:是指对社会经济现象数量方面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的总称,它是一种社会调查研究活动。(三)统计学:研究如何进行统计调查研究活动的科学。(四)政府统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五)统计资料:也称统计信息,是统计部门或单位进行统计调查所搜集、整理、编制的各种统计数据资料的总称,它是进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

2、的决策依据,是社会公众了解国情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信息主体。二、关于统计法(一)统计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的讲,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二)我国统计法律经历的几个历史阶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1983年12月

3、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并于1984年1月1日施行。新《统计法》是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三)我国统计法律表现形式。从广义上分四个层面。一是统计法律(全国人大、根本问题,最高法律效力)二是统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三是地方性统计法规(省人大,本地实施)四是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四)新《统计法》的基本框架新《统计法》共七章五十条。1、总则:共十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

4、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工作的组织,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等。2、统计调查管理:共九条,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方法及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计标准的制定,统计工作经费的保障等。3、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共五条,主要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履职要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等。5、监督检查: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以及采取监督检查的措施,并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统计机构监督检查。6、法律责任:是新增的一

5、章,共十一条,对各种情况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7、附则:共三条。(五)新《统计法》作的制度性规定第一,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第二,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行政干预行为。第三,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第四,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五,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第七,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六)统计违法行为和统

6、计法律责任1、未依法建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2、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任何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

7、查制度的内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5、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6、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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