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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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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二○○九年九月1抽样1.1抽样有效性要求1.1.1人员要求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1.1.2抽样单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1.1.3现场检验要求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1.1.4现场检查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
2、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拒检的处置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检’;市、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注意事项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时上报省局。1.1.5抽查范围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抽样。不得抽样的情形有违程
3、序的抽样未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出口产品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1.1.6委托抽样要求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1.1.7违反有效性要求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1.2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
4、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1.3抽样情况汇总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2企业
5、信息调查3监督检验样品管理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4检验与判定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4检验与判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6、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4.1质量判定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4.1.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4.1.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4.1.2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符合本次
7、监督检查要求”“不合格”“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4.2检验结论表述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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