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与种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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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

2、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几个概念1.主刑及特点2.附加刑及特点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主刑一、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3、(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但不予关押

4、而将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二)特征1.对受刑人不予关押。2.限制受刑人一定的人身自由。3.对受刑人的限制有一定的期限。4.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予以监督。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二、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5、(一)概念特征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1.剥夺受刑人的自由。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受刑人享受一定的待遇。(二)拘役与拘留的区别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三、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

6、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与特征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1.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具有一定的期限。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4.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和改造。(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所、看守所VS监狱。2.执行机关不同。3.期限不同。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累犯四、无期徒刑(一)概念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

7、类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二)特点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2.对犯罪人自由的剥夺没有期限。3.强迫受刑人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和改造。4.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三)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区别1.时间不同2.对象不同3.是否必须附件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五、死刑(一)概念(二)死刑的适用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1.死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

8、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即三个方面都必须极其严重。(1)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看(2)情节看(3)规定方式看:选处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2.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一,这里所说的“不时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何谓“审判时怀孕”?“审判的时候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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