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德国葡萄酒标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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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盟與德國葡萄酒標示之研究歐盟與德國葡萄酒標示之研究陳麗娟*綱要前言貳、葡萄酒法的規範目標壹、歐盟葡萄酒市場改革參、會員國的支援計畫一、葡萄酒共同市場規範的形肆、原產地標示與地理標示作為葡成萄酒標示的重要要素二、改革的背景一、地理標示的國際規範三、執委會的具體提案二、聯盟法四、2008年第479號葡萄酒共二、德國法同市場規範規章伍、結語前言德國聯邦議會(Bundestag)在經得聯邦參議院(Bundesrat)的同意下,於2009年6月18日通過葡萄酒法第五個修訂法(註一),並於2009年8月1日正式生效,此一些

2、法規取代在2009年1月24日生效的葡萄酒法第四個*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註一:BGBl.2009,I.2416117貿易政策論叢第14期修訂法(註二)。德國在短短幾個月內再度修訂葡萄酒法的原因,主要是歐盟在2008年4月29日公布第479號葡萄酒共同市場規範規章(註三)根本的改革了歐洲葡萄酒市場。本文首先說明歐洲葡萄酒法的立法宗旨與規範架構,接著以德國葡萄酒法為例說明會員國的支援計畫,在新的葡萄酒法中原產地標示與地理標示為葡萄酒標示的重要要素。隨著美國與歐盟簽署的葡萄酒貿易協定於2006年1月

3、1日生效,歐洲葡萄酒市場面臨的挑戰,地理標示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本文最後將歸納地理標示在歐盟與德國葡萄酒標示的意義。葡萄酒雖非我國主要的出口產品,然而歐盟與德國的葡萄酒標示規定有助於國人對於葡萄酒地理標示特殊意義的認識與建立我國農產品地理標示之啟示。壹、歐盟葡萄酒市場改革一、葡萄酒共同市場規範的形成(一)共同農業政策自1958年歐洲經濟共同體(註四)成立以來,共同市場(CommonMarket)(註五)亦包含農業與農產品的貿易,以在農業標題明確的無其他規定為限,歐洲聯盟基礎條約中建立共同市場的一般規定,當然亦適用於

4、農產品(註註二:BGBl.2009,I.63註三:OJ2008L148/1註四:歐洲經濟共同體歷經五次的擴大,會員國也由原來的6個創始會員國逐漸增加至目前的27個會員國,而歐洲經濟共同體亦隨著基礎條約的修訂而更名為歐洲共同體,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歐洲聯盟取代歐洲共同體,歐洲聯盟成為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註五:共同市場的概念目前已經由內部市場(InternalMarket)取代,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26條第2項並定義內部市場,為一個無內部邊界的區域,在區域內依據歐洲聯盟條約與歐洲聯盟運作條約之規

5、定應保證商品、人員、勞務與資金的自由流通。118歐盟與德國葡萄酒標示之研究六)。商品自由流通原則亦適用於農產品的貿易,而在對不同的農產品(例如葡萄酒、水果與蔬菜、蛋、家禽與乳製品等)都有特別的市場規範(Marktorganisation)予以具體的規定。在有疑慮的情形,首先應檢驗會員國的措施是否符合歐盟的共同市場規範,歐盟共同市場規範的規定對於會員國的規定具有阻擋的效果(Sperrwirkung)(註七),亦應適用聯盟法優先適用原則。在共同市場規範的範圍內,會員國無權採取單方面的防禦措施或行為方式,以阻止由其他會

6、員國所可能造成不遵守聯盟法的結果,僅歐盟享有此一職權(註八)。當然歐盟在行使此一職權時亦必須遵守商品自由流通原則,僅在係為達成履行共同農業政策目標所必須的,歐盟才得合法正當的採取例外的限制貿易措施(註九)。例如1996年正當英國發生狂牛症危機時,理事會即決議全面禁止英國牛肉出口,以防止狂牛症的病毒擴散(註十)。歐盟統合進程實質上已經解決了經濟觀點上的一些問題,目前由共同的規則規範歐盟境內的商品交易,這些共同的規則涵蓋從貿易往來的規定到食品標示的標準化無所不包,由於聯盟法的直接適用效力(註十一),會員國的行政機關與

7、法院必須立即的施行聯盟的法規,且在法規有抵觸時必須優先適用聯盟法(註十二)。全體會員國的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相同的法律,並以相同的方式施行聯盟法。另外,由歐洲法院案例法(caselaw)發展而來的相互承認原則(註十三),成為歐洲內部市場(InternalMarket)的核心要素,使得在一會員國內合法正當販售的商品亦得進口至其他會員國販售,而不受註六:CaseC-47/90,Delhaize/Promalvin,1992ECRI-3669;CaseC-105/94,Celestiniv.Saar-Sektkellere

8、iFaber,1997ECRI-2971註七:Grabitz/Hilf,KommentarzurEuropäischenUnion,2009München,Art.30,Rn51註八:CaseC-265/95,Commissionv.France,1997ECRI-6959註九:ManfredA.Dauses,EU-Wirtschaftsrecht,26.Aufl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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