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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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吉政办发﹝2013﹞13号)和《吉林省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吉工信办联﹝2016﹞20号),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科﹝2015﹞162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

2、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第四条9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省统一,标识全国通用,相关评价信息在国家和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第五条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国家或省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保障性住房及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国家或省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第六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

3、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各地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确定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并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建材标识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并发布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结果与标识产品目录;(三)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对全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

4、的协调和监管。9第三章专家委员会第八条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绿色建材标识评价;(三)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三)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省级

5、地方标准编制或主持过省级相关科技项目;(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宜超过68岁。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一)单位或个人推荐,填写《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9位同意,报省主管部门审核;(二)通过审核的,颁发《吉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一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相应的技术要求确定,负责绿色建材评价的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

6、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五)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对评价机构实施备案和动态信用清单管理。拟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9备案

7、表应随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等。全省从事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不少于两家,由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发布。第十四条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利益关系。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单位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第五章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第十五条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绿色建材申请评价星级不得超过评价机构星级。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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