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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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

2、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

3、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一)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二)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第三章专家委员会第一条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4、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评审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机构;(三)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四)其他相关工作。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三)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一)身

5、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第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一)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两部门审核;(二)通过审核的,颁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第二条省级部门可参照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第三条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及相关工作经历;(三)

6、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四)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五)国家级认证认可资质或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可;(六)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评价机构申请单位应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申请表》。申请表应随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相关检验、认证资质证书及附件,省级及以上部门委托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的委托函等。第十四条地方申请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经省级管理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送两部门管理办公室。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学(协)会申请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直接向两部门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管理办公室。

7、第十五条评价机构评审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审:(一)申请单位资质能力;(二)人员配备及其业务能力;(三)相关评价、检验认证工作业绩;(四)在绿色建材方面开展的工作及其成果。第十六条通过评审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两部门审定后由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在信息平台发布。第十七条评价机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0天内可申请延期。第五章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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