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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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鼓刑二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林,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591022XXXX,汉族,高中文化,原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XXXX,户籍在XXXX。2011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2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明荣、周翔,江苏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朋(曾用名胡春),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

2、,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104133259,汉族,初中文化,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负责人,户籍在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广寒路36号。2010年6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辩护人焦茂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林、胡朋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告人王福林、胡朋的辩

3、护人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6月29日、8月3日、9月6日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1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林及其辩护人陈明荣、周翔,被告人胡朋及其辩护人焦茂盛,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刘锦华、王平、张凡、祝士春、陶桂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福林在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文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授意被告人胡朋于2009年7月30日成立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后,

4、被告人胡朋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王福林为幕后指挥,谢嘉玮(已判刑)为南京分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兼执行总监,徐小雁(化名“徐静”,已判刑)为行政部经理兼会计。自2009年8月31日起,被告人王福林、胡朋通过谢嘉玮、徐小雁以洛阳市盛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名义,指使所聘用的业务员在街面上选择不特定的中老年人分发传单或邀请券,以听保健讲座、发放小礼品为名邀至公司或参加公司的宣传会,由公司业务经理使用虚假的宣传册、文字、图片等,虚构种植“小茴香”替代烟叶,投资环保产业等事实,并承诺返还年利率13%-18%的高额利

5、息,以1万元作为最低投资数额,季度返还利息,投资年限期满后退还本金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诱使被害人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被告人王福林与谢嘉玮还约定各自分得集资款项的57%与43%。被告人胡朋全面负责南京分公司工作,徐小雁负责与集资人签订合同收取钱款,将集资款汇款给王福林或者按照王福林的批示汇到其他账户。谢嘉玮所得43%的款项中分给业务员26%,其他业务经理2-3%,剩余8%用于南京分公司的运转与经营。被告人胡朋、徐小雁的工资由王福林发放,业务提成由谢嘉玮负责发放。至2010年

6、5月13日案发,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骗,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60余万元。所骗钱财均2被王福林等涉案人员瓜分,且均用于个人挥霍及为进一步犯罪做准备。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胡朋委托朋友杨春茂打电话到四川省射洪县公安局刑警中队投案。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福林主动到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福林、胡朋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要求依照《中华人

7、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福林在开庭审理中辩解其确实将集资款用于“小茴香”香烟替代品的生产与经营,没有集资诈骗,后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林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调取了手写财务记账本复印件,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网上下载的云南省公安厅关于督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资料,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福林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人王福林分得的集资款项中的57%实际用于“小茴香”香烟替代品项目经营,并未虚构事实,其仅

8、是错误地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亦未挥霍集资款项,故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被告人王福林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均不持异议,辩解自己属于从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朋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了谢嘉玮、徐小雁的供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均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朋在本案中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从犯。被告人胡朋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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