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的自裁管辖原则及其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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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业务中心>国际业务团队(反垄断业务团队)主办2016年9月22日|第3号本期要点贸仲的“自裁管辖”原则及其实践运用贸仲的“自裁管辖”原则及其实践运用随着商事活动、涉外投资贸易往来的日渐频繁,仲裁作为解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被越来越多的选择适用。作为中国仲裁机构的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自身规则制定以及解纷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借鉴了国际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与原则。其中,确立贸仲的“自裁管辖”原则,即为一项重要突破。而这一原则的确立,也为贸仲案件仲裁策略的制定,提供了较为灵活的思路

2、。本文将结合笔者参与办理的两则贸仲案件,具体予以分析。一、贸仲的“自裁管辖”原则所谓“自裁管辖”原则,其核心为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庭管辖权做出决定,当事人无需就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另行向法院申请裁定。传统观点认为,我国的仲裁并不适用自裁管辖原则。《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虽然在最高法1998年《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3、》以及200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认可了仲裁机构的决定权:其规定若仲裁庭已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当事人再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向法院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可见依据仲裁法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机构并不享有完全的自裁管辖权,或者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裁决仍优先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的决定。但对此,贸仲在不违背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前提下,做出了变通规定,在2005年《中国国际经德衡律师集团

4、客户通讯▪(反垄断业务团队)第3号第1/5页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仲裁规则)中即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2015仲裁规则中,除保留了上述规定外,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庭依据仲裁委员会授权做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做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做出。且“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及/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可见依据贸仲

5、的仲裁规则,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管辖的决定权属于“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且规则中设定了一系列条款以保证仲裁庭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决定权,此规定契合了自裁管辖的核心点。二、实践运用实践中,贸仲的“自裁管辖”原则,为贸仲解纷过程中,管辖条款的灵活运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贸仲的管辖权,且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做出决定,也可以在审理中或者最后裁决中决定,且管辖异议裁定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i],不会过度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下面笔者将以自身参与的贸仲案件中,两则运用管辖条款制

6、定策略的案件为例,进行具体分析。(一)利用关联协议的管辖条款相关案例:业务合作纠纷案。甲方为互联网服务运营公司,其与乙方签订了一项业务合作协议,将一项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业务的经营收益权转让给乙方。但因合作协议签订时,乙方暂不具备ICP证书等经营资质,需甲方代为收取业务收益,并向乙方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器托管等运维服务,待乙方获取资质后再全部交付乙方管理。在此期间甲方同乙方应进行收入结算,结算方式为:甲方将该业务收入,扣减甲方代管的运营成本(包括财务服务、流量费、分成费等),将剩余部分转移给乙方作为经营收益。基于此

7、,双方又先后签订一系列相关协议,就甲方所应提供的各项代管服务及其费用进行了约定。双方于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解纷机制为贸仲管辖,而对于各项服务协议,由于签订时间不一,部分约定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业务收益结算问题发生纠纷,乙方基于业务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该争议提交贸仲。笔者作为甲方(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该案件,因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乙方的申请金额总计约为人民币2亿元),在经历了几次庭审以及多轮书面意见答辩后,仲裁庭仍对其中的几项费用如何认定存在疑问,其中标的额最大的为流量费用(应在甲方交付乙方的利

8、润中进行扣除)。在审理之初,我们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关于流量费的计算方法双方各执一词,裁德衡律师集团客户通讯▪(反垄断业务团队)第3号第2/5页决结果很难预估。因流量费合同中约定了法院管辖,我们决定更改策略,向仲裁庭就流量费争议提出管辖异议,并以流量费合同并非乙方提出申请时所基于的合同,需经实体审理才可认定其管辖为由,主张不适用2015仲裁规则第六条第(四)款[i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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