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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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2016年2月版)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重要声明以下关于《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的说明,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风险提示《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运作原理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通常情况下,万能保险的保险费在

2、扣除部分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同时,保障成本及其他一些费用(如保单管理费)将定期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保险公司宣告的结算利率增长,结算利率依据投资收益率确定。同时,保险保障与个人账户价值挂钩。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完全归属投保人,同时投保人承担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风险。万能保险的现金价值由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决定。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3、,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民航班机遭

4、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上述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持续奖金本合同生效后,若本合同于第五个保险年度末仍然有效,本公司将向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持续奖金的数额如

5、下所示:持续奖金=(已交保险费-投保人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3%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投资策略第1页共4页富德生命理财五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万能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权益类投资品种和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账户管理个人账户的建立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初始费

6、用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3%。保单管理费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月0元。个人账户结算和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复利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近

7、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复利方式结算。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最低保证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个人账户的撤销当本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信息披露本公司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

8、站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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