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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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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财富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2010年4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Ø重要声明以下关于《生命财富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说明,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Ø风险提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财富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产品说明书中保险利益测算
2、书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为本公司对未来各年度可分配盈余的假定示例,仅供参考,不作为对本公司未来业绩的保证或估计。Ø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1.本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
3、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二、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全残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
4、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5页共5页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
5、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一百零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
6、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Ø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7、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Ø保险利益本合同的保险利益为: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退保金以及红利分配。Ø主要投资策略分红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和权益类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
8、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Ø红利及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不同,即实际死亡人数与预定死亡人数不同时所产生的盈余差异;利差是指保险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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