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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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营造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规范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简称合创券)是指合肥市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而面向企业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有价电子凭证。第三条合创券管理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的原则,通过发挥

2、合创券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第二章发放对象与适用范围第四条合创券的发放对象为在合肥市内注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同时应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实际办公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有3名员工在合肥市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1文件执行。第五条合创券仅适用于企业与合创券服务机构之间开展技术、设备、专利、咨询、认证、检测、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合创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知识

3、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六条合创券服务机构条件(一)服务机构须在合肥市注册或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且税务关系在合肥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科技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上年度成功服务本市企业不少于40家,其中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企业资质等服务不少于20家。财务咨询机构:成立时间2年以上,具有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上年度成功服务本市企业不少于100家,

4、至少有助理会计师及以上人员5名且在本地持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服务业绩。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或CNAS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服务业绩。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服务业绩,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服务业绩,执业律师不少于30名。(二)合创券管理部门面向全市征集相关服务机构,经资质审查后,分批择优列入合创券服务机构范围。(三)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国内外优秀服务机构,可单独提出申请,经合创券管理部门评估论证后列入合创券服务机构范围。

5、第三章申领与发放第七条合创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张券限额5000元,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2年,不得买卖、转让。申领企业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使用的合创券,逾期自动作废。领取合创券金额每家单位上限为3万元。使用合创券金额超过80%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领。第八条申领与发放程序:(一)合创券管理部门发布申领通知;(二)经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申领企业,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登录合创券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料;(三)合创券管理部门审核申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四)

6、通过审核的申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平台自行3申领,系统按企业申领时间顺序自动预发放,至当期合创券发完为止。第九条合创券管理部门公布拟发放名单及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申领企业在线发放合创券,并登记备案。第四章使用与兑现第十条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协议后,应及时登录合创券管理平台,申请服务产品、填报合创券使用信息并上传科技服务协议。合创券使用信息包括协议金额、合创券支付金额、签约时间等。持券企业每次使用的合创券金额不得超过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50%,其他费用由企业

7、自行支付。同一服务已享受其他政府性创业创新服务券政策的不得重复申请兑现。服务完成后,持券企业及服务机构须登录合创券管理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做出双向服务评价。第十一条合创券兑现采取日常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服务机构登录合创券管理平台提交兑现申请,同时报送服务合同、服务发票(与服务合同总金额一致)、服务结果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合创券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标准化产品按照公布的产品服务合同价格补贴上限给予核定(详见附件)。第十二条拟兑现名单及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4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实际兑现金额的110

8、%支付给服务机构,其中10%用于奖励服务实施团队。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三条持券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及隶属、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不得高于该机构同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持券企业应对服务效果给予客观真实的评价并配合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合创券管理部门对合创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抽查合创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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