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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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责任)兼及定罪机制的重构田宏杰摘要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后盾与保障,无论是犯罪圈的划定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既要在形式上受制于其保障的前里法之保护性规则的规定,更要在实质上受制于其与前置法之保护性规则共同保障的调整性规则的规定"对于前者,刑法是补充法!救济法;对于后者,刑法是从属法!次生法"因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t的统一,不仅是包括自然犯与行政犯在内的所有刑事犯罪的认定机制,而且是对刑法与其前置法在犯罪规制上的定性从属性与定量独立性关系的揭示与反映"由此决定,行政犯法律责任的实现,在程序上应以/行政优先0为一般原则,在实体上应以/并合实现0为必要,对于在先适用的行

2、政责任形式,与在后适用的刑事责任形式的竞合,按照功能相同者予以折抵,功能不同者分别执行的原则处理"关健词行政犯法律属性定罪机制行政优先法律责任作者田宏杰,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7年通过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以下简称/刑法典,).施行后制定的8个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新罪,除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自然犯外,其余均为行政犯"对于行政犯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适用解释乃至于法律责任的实现,不仅理论歧见纷呈,而且实务困惑繁多"如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为5年,对于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偷税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予以行政处罚,那么,

3、司法机关还能依据刑法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吗?作为法定的逃税罪主体,税款扣缴义务人截留税款应以逃税罪论处,而代征人截留税款据为己有是否也应同样处理?等等"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仅横跨刑事法与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诸多法律领域,且关涉国家权力配置尤其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及其架构运行,加之不同法律体系的语境不同,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别,故而笔者#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德使命0(项目批准号:2""gJD82""12)和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刑法的经济学分析0(项目批准号:NcET一09一"830)的阶段性成果"法学家2013年第3期以中国法律

4、体系语境下的刑法本质与立场为切人,¹通过对刑事法与其前置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各自功能定位的认真梳理,以期使上述问题得到科学合理的解决"一!刑法的性质定位:相对独立性与救济性的融合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迁,社会治理方式不仅愈益丰富多样,而且表现出/地方性知识0的特性,但在/地方性0的社会治理实践中,仍然形成了普适性的社会治理共识,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社会关系不因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存在,但只有经由法律规范调整后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受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法律关系"其中,确认是法律调整的正常形式和主要方式"法律确认通过在社会关系参加者之间确定或者设立

5、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形成调整性法律关系的同时,建立起正常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一次调整"承担第一次法律调整之责的法律规则称为调整性规则,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由/假定0和/处理0两个要素构成,前者规定规则生效条件,后者规定规则生效结果即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部门法中除法律责任条款之外的法律规则,均属于调整性规则,经由其调整形成的调整性法律关系,不仅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由主体自由自主地合法建立,而且以主体义务的完整履行和权利的正当行使得以实现,故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例如,2005年修订通过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6(以下简称5证券

6、法)第10条第1!2!3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0/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0该条即是对证券发行权利和义务予以设定的调整性规则,经由该规则调整所形成的证券发行法律关系或者证券发行法律秩序,是经由法律第一次调整而形成的第一性法律关系,即调整性法律关系"而权利的不当行使或者义务

7、的不当履行,不仅是对调整性规则的违反,而且是对调整性法律关系及其建立的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和侵犯,从而在成为违法行为的同时,开启了法律对社会关系的第二次调整)法律保护"作为法律调整的非正常形式和次要方式,法律保护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适用,在形成并实现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同时,对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第一性法律关系即调整性法律关系进行补救与恢复,进而保障调整性法律关系及其建立的正常法律秩序的实现"承担第二次法律调整之责的法律规则称为保护性规则,以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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