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疑罪处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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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法学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疑罪处理初探金钟内容提要我国古代的疑罪处理,奴隶社会初为“从神”后为“惟轻”,古训“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对司法的影响重大;封建社会的主干为“罪疑从有惟轻”,具体方式包括从轻、从赎、从赦,枝桠主要为从去、从滞、从却、从经、从神;从去、从轻、从赎、从赦符合文明发展趋势,从滞、从却、从经则精华与糟粕并存,从神充斥愚昧、野蛮。“疑罪谳议制”肇始于西周,自汉完备后为世代沿袭并不断完善。关键词古代疑罪处理历史沿革金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级高级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6100

2、36我国古代的疑罪处理,经历了一个曲折迂回、主干硕壮而枝桠繁芜的漫长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先人们聪慧理性、文明进步的力量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疑罪处理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成为法制巨作的宏伟篇章。追溯古代疑罪处理的历史,借鉴先民的成功经验,对于今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诉讼理论体系,正确判定和处理疑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疑罪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疑罪处理的主干——“罪疑从有惟轻”我国奴隶社会疑罪处理的演变轨迹,清晰地呈现为从“疑罪从神”到“疑罪从人并从有惟轻”。只不过,“疑罪从神”作为主

3、干的时间并不长久,应属初民社会“神判”方式的沿袭或遗迹。取而代之的“疑罪从人并从有惟轻”中,“从有”虽然在实践中得到适用,但并未被立法所明确规定,亦罕见为人们所言及;而“惟轻”则不仅得到倡导,而且在实践中亦得到较好体现。进入封建社会,对于疑罪的处理则与慎刑恤刑的理念密切相关。所谓慎刑,是指司法应当公正、用刑必须慎重;所谓恤刑,是指怜悯受刑人之苦,用刑尽量宽缓,减少酷刑重罚,防止冤枉无辜。历代不少封建统治者和法律思想家,都力主慎刑恤刑。在慎刑恤刑理念的引领下,疑罪处理总体上趋于有利被告,亦即一直秉持“罪疑惟轻”。封建社会疑罪

4、处理的主干,可以概括为“罪疑从有惟轻”。自秦至清,“罪疑惟轻”为历代推崇和-155-中国古代社会疑罪处理初探践行,并形成“罪疑从有惟轻”的实践机制。在此机制下,疑罪的具体处理方式多种多样。这些方式,有的贯穿于封建社会始终,有的则主要显现于某些朝代;有的与立法、司法及封建统治者、法律思想家的见解相得益彰,有的则仅得到倡导、采用而并未被规定于律令之中。从史料记载看,“罪疑从有惟轻”的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疑罪从轻“疑罪从轻”与“罪疑从有惟轻”几近同语,是封建社会处理疑罪的主要方式之一。由秦至宋,一直世代沿用。元、

5、明、清时期,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仍得到一定程度的倡导和执行。秦时有无“疑罪从轻”,未见明确记载。但是,从法律渊源上讲,先秦时期的“罪疑惟轻”应对秦产生一定影响。1983年12月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似可佐证。《奏谳书》共228简,记录了16个汉朝的案例和6个秦朝的案例。从其中的“疑毋忧罪,……敢谳之,谒昌报”等记述看,《奏谳书》载有疑狱谳议制度的内容。汉朝承袭先秦时期的“罪疑惟轻”,疑罪谳议的结果不少为从轻处理。《奏谳书》的作者将秦朝与汉朝的疑案汇编在一起,由此可以推测,秦时的谳议制度及疑罪处理,与汉朝应有相承

6、抑或类同。如是则秦时受先秦时期“罪疑惟轻”的影响,亦采“疑罪从轻”应为题中之义。汉朝时期,疑罪从轻得到较好实行。西汉时,文帝刘恒主张实行“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的[1]政策。昭帝年间,廷尉于定国“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张释之“罪疑者予民”(颜师古注:“罪疑者予民”为“从轻断”)。“汉武时,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东汉时,和帝年间,廷尉陈[2]宠“数议疑狱,……每附轻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安帝年间,“……河间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3]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尚书陈忠

7、以罪疑从轻,议活次、玉”。由上可知“,疑罪从轻”在汉时既为统治者认同,亦在实务中通行。汉以后的三国两晋时期,“疑罪从轻”得到沿袭。三国中,吴蜀两国司法方面的史料极端贫乏,迄今尚未发现直接反映疑罪处理的法规、论述或案例。但是,根据吴国文献通考“多依汉制”的记述,可以推断吴国当是沿袭汉朝的“疑罪从轻”。而蜀国则因君主刘备以“中兴汉室”为政治目标,势必一体遵循汉律,沿用汉朝疑罪从轻的做法。魏国司法方面的史料虽然也少,但不乏疑罪从轻的记载。例[4]如,《三国志·魏书·钟繇华歆王郎传》载:王朗为政,“务在宽恕,罪疑从轻”。两晋的史料

8、中,均有关于疑罪从轻的记述。《晋书·江统传》载,江统为廷尉正,“每州郡所疑,断处从轻”。《折狱龟鉴》载,东晋时,卒士韩怅逃亡归来自首一案,王坦之认为对韩怅“宜俯罪疑从轻之例”;刘毅出行被县吏陈满误射一案,何承天议曰“:狱类情断,疑则从轻”。南北朝时期,“疑罪从轻”得到大力推崇。永定元年三月甲午,高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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