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初探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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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5卷第1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月Vol.45No.1JournalofHuazhong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Jan.2006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初探12高其才,罗昶(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宗族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地位,宗族通过习惯法实施族内治理。宗族习惯法所确认的审判制度对于解决族内纠纷、维系宗族团结、保障宗族习惯法的权威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

2、制度包括审理机构、审理程序、处罚方式等方面内容。关键词中国;古代;宗族;审判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456(2006)01-0084-06[5](p617)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权力到县为止,县以下的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而¹广大农村乡镇区域,国家以自治形式进行管理。宗族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制度的主要组成据统计,汉代设县1587个,唐代设县1573个,宋代部分,对于宗族的维系、社会秩序的维持有着重要º设县1135个,明代设县1385个,清代设县1300个,意义。数量变化不大;在汉代,中国仅有

3、6000万人口,而宗族习惯法议定生效后,就对每一个宗族成员[1](p5)到清代,人口已突破4亿。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具有约束力,人们必须按照习惯法的规定进行行并未因此失去和平和秩序,无政府状态的混乱局面为。违反宗族习惯法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较少出现。这不能不归功于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如清代江南宁国府太平县馆田《李氏家法》规定:子织,它们填补了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的政治孙“以同姓之亲而操入室之戈,是祖宗之罪人也。被空白。害者果有明证,投之祠堂,或责或罚,不得宽贷。”费孝通认为“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而“好色狂徒⋯⋯贪花浪子

4、⋯⋯家长宜及早扑责锁由同一宗族构成的血缘村落为最基本的村落形禁,使之痛惩。”[2](p4)态。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政治环境的封闭性、任何社会都离不开解决纠纷的手段,清初陈宏文化传统的连续性和权力结构的双重性决定了中谋就说,用宗族来处理族人间的纠纷,“临以祖宗,国古代国家政治权力和法律在向基层社会渗透的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较切,以视法堂之威刑,[6]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乡里社会的资源,而宗族无官衙之劝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3]疑是最重要的社会力量。清中叶的张海珊也说:“凡族必有长,而又择齿德之中国古代社会具有明显的

5、宗法性特点,强调伦优者为之副,凡劝导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7]常秩序,注重血缘身分,宗族家族在社会生活中一其长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宗族通过直占有重要地位,梁启超就指出“宗法精神为儒家审判制度保障宗族习惯法的实施、维护宗族习惯法[4](p40)政治思想之主要成份”。孙中山先生亦言:“中的权威。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本文试从审理机构、审理程序、处罚方式等方收稿日期2005-07-25作者简介高其才(1964—),男,浙江慈溪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罗昶(1964—

6、),女,湖南邵阳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史研究。¹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社会”遵从通常理解,是指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但是,也不能仅仅从时间上来理解,有时需要从社会发展阶段来认识。所以,我们这里使用“古代社会”并不绝对。º朱勇将宗族习惯法称为宗族法,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宗族的发展中,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见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18页。而宗族习惯法对于宗族的社会作用的实现至为重要。84面

7、对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族人不许不经宗族,径自向求教于大方之家。官府投诉,宗族司法实际上成为了司法审判第一审级。¹一、审理机构许多宗族的族规都规定,族内的斗殴、户婚、田为了保证宗族习惯法的实施,族长、房长等宗土等一般争讼,都由族长解决,不许擅上官府。“族族机构、人员负有监督权,督促宗族成员自觉遵守有争忿,告知族长,随传唤该分分长、房长,谕令调习惯法。处。”(江苏江都《卞氏族谱》卷1《祠堂条约》)安徽环山族长、家长虽是由严格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继《余氏家规》规定:“家规议立家长一人,以昭穆名分承制

8、而非公举制产生,但它是一族之长、一家之长,有德者为之;家佐三人,以齿德众所推者为之;监视握有一族、一家管理、教育、惩罚之大权,特别在族三人,以刚明公正者为之;每年掌事十人,二十以上内、家内审理处理纠纷方面尤为突出。《宋史·儒林五十以下弟轮流为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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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5卷第1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月Vol.45No.1JournalofHuazhong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Jan.2006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初探12高其才,罗昶(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宗族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地位,宗族通过习惯法实施族内治理。宗族习惯法所确认的审判制度对于解决族内纠纷、维系宗族团结、保障宗族习惯法的权威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

2、制度包括审理机构、审理程序、处罚方式等方面内容。关键词中国;古代;宗族;审判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456(2006)01-0084-06[5](p617)中国古代社会,国家权力到县为止,县以下的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而¹广大农村乡镇区域,国家以自治形式进行管理。宗族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制度的主要组成据统计,汉代设县1587个,唐代设县1573个,宋代部分,对于宗族的维系、社会秩序的维持有着重要º设县1135个,明代设县1385个,清代设县1300个,意义。数量变化不大;在汉代,中国仅有

3、6000万人口,而宗族习惯法议定生效后,就对每一个宗族成员[1](p5)到清代,人口已突破4亿。县以下的乡村社会具有约束力,人们必须按照习惯法的规定进行行并未因此失去和平和秩序,无政府状态的混乱局面为。违反宗族习惯法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较少出现。这不能不归功于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如清代江南宁国府太平县馆田《李氏家法》规定:子织,它们填补了官府机构与乡村农民之间的政治孙“以同姓之亲而操入室之戈,是祖宗之罪人也。被空白。害者果有明证,投之祠堂,或责或罚,不得宽贷。”费孝通认为“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而“好色狂徒⋯⋯贪花浪子

4、⋯⋯家长宜及早扑责锁由同一宗族构成的血缘村落为最基本的村落形禁,使之痛惩。”[2](p4)态。经济关系的独立性、政治环境的封闭性、任何社会都离不开解决纠纷的手段,清初陈宏文化传统的连续性和权力结构的双重性决定了中谋就说,用宗族来处理族人间的纠纷,“临以祖宗,国古代国家政治权力和法律在向基层社会渗透的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较切,以视法堂之威刑,[6]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乡里社会的资源,而宗族无官衙之劝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3]疑是最重要的社会力量。清中叶的张海珊也说:“凡族必有长,而又择齿德之中国古代社会具有明显的

5、宗法性特点,强调伦优者为之副,凡劝导风化,以及户婚田土争竞之事,[7]常秩序,注重血缘身分,宗族家族在社会生活中一其长副先听之,而事之大者方许之官。”宗族通过直占有重要地位,梁启超就指出“宗法精神为儒家审判制度保障宗族习惯法的实施、维护宗族习惯法[4](p40)政治思想之主要成份”。孙中山先生亦言:“中的权威。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本文试从审理机构、审理程序、处罚方式等方收稿日期2005-07-25作者简介高其才(1964—),男,浙江慈溪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研究;罗昶(1964—

6、),女,湖南邵阳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史研究。¹本文所指的“中国古代社会”遵从通常理解,是指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社会。但是,也不能仅仅从时间上来理解,有时需要从社会发展阶段来认识。所以,我们这里使用“古代社会”并不绝对。º朱勇将宗族习惯法称为宗族法,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宗族的发展中,政治功能下降,社会功能逐渐加强。见冯尔康等《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18页。而宗族习惯法对于宗族的社会作用的实现至为重要。84面

7、对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以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族人不许不经宗族,径自向求教于大方之家。官府投诉,宗族司法实际上成为了司法审判第一审级。¹一、审理机构许多宗族的族规都规定,族内的斗殴、户婚、田为了保证宗族习惯法的实施,族长、房长等宗土等一般争讼,都由族长解决,不许擅上官府。“族族机构、人员负有监督权,督促宗族成员自觉遵守有争忿,告知族长,随传唤该分分长、房长,谕令调习惯法。处。”(江苏江都《卞氏族谱》卷1《祠堂条约》)安徽环山族长、家长虽是由严格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继《余氏家规》规定:“家规议立家长一人,以昭穆名分承制

8、而非公举制产生,但它是一族之长、一家之长,有德者为之;家佐三人,以齿德众所推者为之;监视握有一族、一家管理、教育、惩罚之大权,特别在族三人,以刚明公正者为之;每年掌事十人,二十以上内、家内审理处理纠纷方面尤为突出。《宋史·儒林五十以下弟轮流为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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