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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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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法学习辅导学习内容提示一、工会法基本知识1、工会法的定义2、关于工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关于工会法的执法主体4、工会法的作用二、工会法的制订与修改1、旧中国的工会立法2、1950年《工会法》的制订3、1950年《工会法》的修改过程及1992年《工会法》的出台3、《工会法》的再次修改及2001年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三、《工会法》修改情况和内容解读四、有关的法律术语(权利与义务、权力、职权与职责等)的解释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9)六、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的内容工会法基本知识(一)1、工会法的定义:工会法是国家制订的
2、确立工会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调整与工会发生关系的各种主体行为,为工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说明之一:关于工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1985年中共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工会是“社会政治团体”,修改《工会法》时考虑到《宪法》中只有“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而没有“政治团体”,《工会法》不能作超出《宪法》的规定,因而,没有在《工会法》中直接指出“工会是社会政治团体”。但是,在有关的条文中还是体现了工会的“政治性”,如“参政议政”的权利,代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下级工会的建立”和“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职权。说明之二:工会法所处理的法律关系可分
3、为两方面:一是外部关系,包括工会与执政党的关系;工会与国家的关系;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工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工会与企业、事业、机关的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外国工会的关系。二是内部关系,包括工会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工会与自己内部的女职工委员会的关系;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工会与工会工作人员的关系,但未涉及工会与会员的关系,工会与“职工技术协会”组织的关系。说明之三:法学上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假定,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二是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指明允许怎样做,应当或禁止怎样做;三是制裁,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日
4、常生活中的“规范”是指使之合乎规定的标准。工会法基本知识(二)2、关于工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现代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部类,工会法属于社会法的部类。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通俗地说属于“二级大法”,不能说是劳动法的分支。3、关于工会法的执法主体:修改后的《工会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是各级人
5、民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工会只能依法维权、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工会享有诉权(适用于工会权益受侵犯时),但不是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没有规定工会未向职工提供“支持和帮助”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职工依据《行政诉讼法》将工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关于工会法的作用。中共中央对中国工会十四大的《祝词》中指出“要推动工会工作的法制化,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进一步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工会法是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准则。工会法的制订与修改(一)1、旧中国的工会立法:1924年,广州国民政府以孙中山“大元帅令”的形式颁布了《工会条例
6、》。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工会法》(1932年修正公布,后来多次修改。)2、1950年《工会法》的出台;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6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这是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对于工人阶级的高度重视的体现。该法是建国后,1954年《宪法》出台前的“三大法”之一。3、1992年《工会法》的出台1978年,中国工会九大后,全国总工会开始着手《工会法》的修改工作。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多次讨论,1985年3月7日,胡耀邦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请示的几个问题,会后下发《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纪要》,内容
7、是“由于我国同一些国际工会组织和许多不同类型国家的工会组织有联系,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会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旦公布,将会在国际国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慎重对待,字斟句酌,务求完善。在修改时,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苏联、东欧在内)的有关法律,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行文中要注意把一些必须要讲的政治语言和法律语言讲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要划清界限。”1989年起,修改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全国总工会共同负责。草案曾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1991年,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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