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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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高!敏(郑州大学历史所!450052)!!内容提要:在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往往为授田制问题、名田制问题、私土地买卖问题所困扰,关键都在于史料缺乏。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解决上述三个难题的全新史料,本文就是利用这些新史料对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的补充论述。关键词:授田制!名田制!二年律令!户律我们知道,关于西周、春秋、战国及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研究,论者甚多,论著亦夥,歧说亦往往有之。其

2、根本原因在于史料缺乏,特别是授田制问题、田宅买卖问题、以名占田的名田制问题等,尤其使人困惑。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47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为我们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靠而且比较多的新史料,故特作此文,企图从上述这些方面发掘二年律令中所包含的新史料,以就正于方家!一、关于授田制问题关于我国古代存在国有土地制度下的授田制问题,在我国古史研究者中几乎已经形成共识。云梦秦简的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规定:∀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有∀受田#者,则官府就是∀授田#者,这就是秦有∀授田#之制的明证。但

3、是,秦律并未论及如何授田以及不同人群授田多少等问题,可能是由于出土秦律并非秦律的全部内容造成的。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汉初如何授田以及不同人群授田的不同数量等内容,有助于我们认识秦和汉初授田制度的实况。二年律令中的户律云:!!∀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311)更四顷,三顷,上造二顷,公士

4、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先后(312)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又规定:∀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宅,右(314)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315)五宅,不更四宅,袤三宅,上造

5、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143%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316号简)这几枚竹简所记载的户律条文,都是给有爵者与无爵者以及按爵等高低授与田宅的律文。这些田宅不应属于∀赐田宅#,因为秦时斩首一级才∀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详见商君书、境内篇。这里的田宅获得者包括无爵的公卒、士伍和庶人,甚至还有司寇、隐官等较轻的社会罪犯,故不可能是∀赐田宅#。其次,从∀彻侯受百五宅#的话来看,很有可能前一条漏∀彻侯受百顷#句,果如此,则此为官府给这些人∀授田宅#的规定数量。单从

6、∀彻侯受百五宅#来说,也同样说明彻俟的住宅是授而非∀赐#。换言之,这两条户律讲的是汉初授田制的具体作法。看到这两条户律律文,就令人想起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五月的一次大规模给从征兵士及诸侯子与有爵者给予四宅的诏令。汉书卷1下高帝纪云:!!夏五月,兵皆罢归家。诏曰:∀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

7、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汉高祖五年夏五月的这两个诏令,除对∀民以饥饿自卖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外,其余

8、都是对∀罢归家#的∀兵#赐爵、免役和授与田宅的规定。从∀吾数诏(对高爵者)吏先与田宅#及∀法以功劳行田宅#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等语来看,这种∀与田宅#正是授田宅,与上引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关于给有爵、无爵者及按爵等高低普遍授与田宅的规定如出一辙。因疑汉高祖五年夏五月之诏,正是制订上述户律的依据。通过这样的给有爵、无爵的公卒、士伍及庶人、司寇、隐官等的授田宅和立户,使他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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