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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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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主焦煤(山西)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主焦煤行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主焦煤(山西)(商品代码:B10005)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焦煤(山西)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主焦煤(山西)指定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2、的交易日。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通过填写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卖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卖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第五条主焦煤(山西)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
3、所批准并指定为主焦煤(山西)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主焦煤生产企业。第六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主焦煤生产企业签发的记载该主焦煤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主焦煤(山西)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主焦煤有效凭证。第七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的指定交收厂库提取。第1页/共12页第八条主焦煤(山西)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主焦煤(山西)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主焦煤(山西)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主焦煤方可用于实物交收。第九条主焦煤(山西)指
4、定交收品牌是指由主焦煤(山西)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主焦煤(山西)电子合同(示范)规定的主焦煤商品的注册商标。主焦煤(山西)指定交收品牌详见《渤海商品交易所主焦煤(山西)指定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第十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煤炭经营资格证》、主焦煤经营资质及与主焦煤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拟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须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有效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确认后方能交收申报。交易商卖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其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第二章《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第十一条《厂库存
5、货凭证》的申请主焦煤生产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申请书里应注明厂库编号、品牌、质量指标、申请数量、开具日期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下,综合考虑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水平,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申请。厂库核定库容是指主焦煤生产企业可以签发的(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日发货量是指指定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主焦煤提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核定库容和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第
6、十三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签发与注销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向主焦煤生产企业签发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并用于主焦煤实物交收。每一《厂库存货第2页/共12页凭证》对应的主焦煤,应当是同一品牌、同一检验批次的主焦煤。第十四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二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第十五条《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主焦煤生产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或者《厂库存货凭证
7、》有效期满自动退出流通的过程。第三章主焦煤(山西)交收流程第十六条主焦煤(山西)的现货交收流程主焦煤(山西)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九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20交收日。(一)交收申报每交易日北京时间(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均为北京时间)9:00~11:30,13:30~16:00,持有主焦煤(山西)电子交易合同并符合交收申报条件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8、1.卖方交收申报卖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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