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原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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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债的发生原因概说一、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又称契约之债,是指因合同或契约而发生的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需要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存在。这两个意思表示,一个是要约,另一个是承诺。合同之债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它是当事人自愿设定的;第二,它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不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将侵权行为规定于债权部分,而是在民事责任制度中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后果,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创新。但是,不能以此来

2、否认侵权行为为债的发生根据。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地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现象。因不当得利的出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其得到的利益返还给对方。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因无因管理的存在,管理人与事务被管理的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管理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而本人有义务偿还。五、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

3、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形。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债属于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债,但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债较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债范围要广。六、单方允诺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六、单方允诺《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若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第二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释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导致他

4、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得利人应当将无法律根据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双方因此而形成的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此即不当得利之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上,一般将不当得利分为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和非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二类。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不当利益。此为不当得利的一个首要构成要件。1.财产或者利益的积极增加(1)取得财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利益。(2)财产权的扩张或者效力的增加。(3)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上负担的消灭。2.财产或者利益的消极增加(1)本应承担的债务或责任没有承

5、担或减少承担的;(2)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的;(3)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1.造成他人财产损失2.受损人的损失与得利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三)没有合法根据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2)给付目的消灭(3)目的不达(二)因给付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四、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权利主体自然为受到损害的人,而义务主体为获得不当利益者。(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1.返还原物和原

6、物所产生的孳息2.偿还价款(三)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1.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2.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四)不当得利请求权行使的诉讼时效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第三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释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谓”无因”即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其事物被管理之人称为本人或受益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的事务。2、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3、无法定或约定

7、的义务。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负担通知义务、管理义务、报告义务和交付义务等。本人负担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清偿必要债务的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一般认为,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第四节缔约过失一、缔约过失释义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已经生效的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形式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重做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而缔约过失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过错致相对人受到财产损失,其责任形式

8、只有损害赔偿。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准备或商议订立合同。(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归责事由。(3)致相对人遭受经济损失。(4)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还要求加害人应有行为能力,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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