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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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1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1法位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旧条例。2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2纳税人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外商投资企业(七)外国企业(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

2、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3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3税率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

3、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4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4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

4、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5收入构成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

5、;(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6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6税前扣除项目之变旧法规定新法规定在所得税扣除的项目包括:1)成本2)费用3)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6、项目包括:1)成本2)费用3)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4)损失5)其他支出7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6税前扣除项目之变—工资薪金旧法规定新法规定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额服务与报酬总量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8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6税前扣除项目之变—职工福利费

7、、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旧法规定新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提高。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9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2.6税前扣除项目之变—业务招待费旧法规定新法规定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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