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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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亲子关系婚姻家庭法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五、祖孙之间的关系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如无反正,视为婚生子女。如丈夫确有证据证明其子女非他所生时,通过诉讼程序可否认其婚生子女的身份。一、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13内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对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

2、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父母有代其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健康人格、良好品格、有用之才抚养教育保护(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叶甲1990年生,是叶乙与李某的婚生女儿。叶乙与李某2003年离婚,叶甲由李某抚养,叶乙每月负担叶甲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2009年,叶甲考上某大学,每学年学费6000元,每月生活费600元。同时叶甲患有乙肝,2005年至今已花去医疗费8000元。叶甲的母亲李某现已失业。叶

3、乙每月工资2000元。叶甲起诉要求叶乙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在校大学生能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学费吗?1.由于叶甲患有乙肝,从而使其难以仅凭自己的能力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更无能力支付医药费。被告叶乙作为原告的亲生父亲,应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给予原告适当的生活费和医疗费。2.上大学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且作为就业投资的利益归于原告,因而学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离婚前协议流产,女方反悔生育的子女,男方可以拒绝抚养吗?李某与徐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协

4、议离婚。当时李某已怀孕5个月,双方协商同意李某做流产。离婚后,李某反悔,未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生下一男孩,并随母姓李。此后,李某向徐某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徐某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应该给付抚养费。(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安慰、关心和照料。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扶助孙某、张某为河南省郑州市退休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有退休金1000余元。育有四名子

5、女,张甲为二人之女。孙某和张某分别患有糖尿病、肾结石等疾病。由于二人有病需要治疗,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困难。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张甲支付每月300元的赡养费,并支付8000元医疗费中的2000元。张甲诉称,自己身体也有病,家庭生活困难,实在无力负担。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可以因经济困难而免除吗?法院认为,张甲作为子女,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对二老的赡养义务。根据上年度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支出标准,以及二老的退休待遇和参加了医疗保险,并有四名子女等情况,要求被告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过高,以每月125元为宜

6、。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因经济困难而免除。有证据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或其他无法克服的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赡养费。(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有无抚养教育关系姻亲拟制血亲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7、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后,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可以要求受其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1996年,王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10岁的儿子甲与刘强一起生活,2000年与刘强生育一女乙。2005年,因与刘强因产生矛盾,王芳带着儿子甲独自生活,女儿乙随刘强生活。2010年,刘强因病残疾,生活陷入困难。此时甲已经工作,每月收入2000元。刘强要求甲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被拒绝,因此诉至法院。刘强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8、?由于王芳并未与刘强登记结婚,他们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甲与刘强之间不属于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因而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刘强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八条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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